自愿参加运动会受伤也能算工伤?没请假、没指派,这次真不算!
杨某系某公司员工。2024年3月25日,某联合会与某区工会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于2024年4月举办民营企业健身运动会,要求全区各民营企业、区工商联各直属商会均可组队参赛,项目设置为篮球、陆地冰壶、智力纸牌、拔河、环秀湖跑、趣味项目等6个项目。
某装备业商会参加了此次运动会。因某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是某装备业商会的会员企业,也是某公司的持股母公司,故某装备业商会在组队过程中,其工作人员甘某将前述《通知》发给了某公司,以“环秀湖跑项目”差人,而商请某公司指派人员参加“环秀湖跑项目”。
2024年4月3日,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生产部部长通过微信将前述《通知》发给杨某,请其报名参加运动会,并明确只参加环湖跑项目。同日,杨某将包括本人在内的6名参加人员经某公司确认后发给某装备业商会工作人员甘某。
2024年4月11日,甘某某通过微信询问杨某:“4月30日还有一个趣味运动集体项目,你也一起参加一下,好吗?”杨某回复同意参加,并填写了比赛报名表和承诺书。
2024年4月26日,杨某通过微信告知部门领导苏某,其要参加27日早上秀湖跑步比赛,28日上午在璧山区体育馆参加运动会开幕式。但是,对于4月30日的活动,杨某并未履行请假手续。2024年4月30日10时左右,杨某在参加“趣味项目”过程中摔倒受伤。
2024年6月27日,杨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某公司认为,单位只安排了杨某参加4月27日的环秀湖跑项目,但杨某受伤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与公司安排其参加的项目时间并不相符;杨某于2024年4月30日当天未履行任何请假、外出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参加趣味运动会,公司完全不知情,旷工参加趣味运动会受伤系个人原因造成,与公司无关,不应认定工伤。
人社局认定杨某受伤不是工伤。杨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第二项也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参加单位组织或被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的,应当认定工伤。换言之,职工未经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职工自愿参加受伤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民营企业健身运动会不是属于某公司组织的活动,某公司也未组队参加该运动会。某装备业商会参加该运动会后,在不同项目的组队过程中,只商请了某公司指派人员参与该运动会中的“环秀湖跑项目”,且系代表某装备业商会参加。某公司受邀后也明确表示只参加“环秀湖跑项目”,而参加“趣味项目”活动是甘某与杨某商谈的结果,不属于某公司的工作指派。因此,杨某受伤不是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