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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签劳动合同,不用赔二倍工资?
2025年7月31日,公司向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您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劳动关系……您于2025年4月6日与我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岗位为样衣工,我单位分别于2025年5月初和2025年7月30日两次向您要求了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告知签约期限及拒签后果,但您均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2025年7月30日,我单位人员就签约事宜与您当面沟通,您仍拒签,我司报警(有报警记录),您仍明确表示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鉴于您的上述行为,我单位决定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2025年8月4日,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5473.7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32.04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刘某诉至一审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根据公司提供的录音,其多次明确要求刘某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刘某回复“有些地方不对”,经沟通后仍不愿签订。2025年7月30日,公司多次有“每个人都必须签合同”、“不签合同哪有保障”、“让你入职签合同就不签”等要求刘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表述,并鼓励刘某明确告知其不签的原因或者顾虑,但刘某在长达三十多分钟的录音中,对公司关于其为何不愿签劳动合同的询问始终未予以回应。
此外,刘某在本案中提交了公司作为抬头的劳动合同,但其主张公司仅是将该材料让其观看,不是要与其签署,该说法与常理不符。公司则主张,刘某不愿签订公司抬头的劳动合同,故其提供了某甲公司的抬头,刘某还是不愿签订,该主张较为符合常理,一审予以采纳。
综上,公司已充分与刘某沟通,并向刘某解释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必要性,强调签订劳动合同系保障双方利益的重要依据,但刘某在沟通中始终保持沉默,拒不说明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顾虑,拒绝与公司沟通,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故对于刘某的二倍工资主张,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刘某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后书面通知刘某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对于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4466.02元金额本身并无异议,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