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厕所太久被劝退?怀孕员工填了离职申请表后反悔被驳回!
常某于2023年5月26日入职南京某公司,从事前台工作,入职当日双方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自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
入职当日,常某填写《员工登记表》,在“是否有孕在身”一栏填写否。常某另在《新员工入职须知》上确认“目前尚未怀孕”。
2023年7月4日上午,常某填写《离职申请表》,在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本人签名处签名,“离职原因”一栏空白。
常某向公司交表后,认为不妥,要求撤回,遭到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常某在当日下午报警。
报警内容为“称领导让我写离职报告,因此有纠纷,需要处理”。
处警记录影像显示,公司工作人员赵某某提出因对常某工作能力考核不合格,故让常某填写《离职申请表》,常某当时同意遂填写了该《离职申请表》。
2023年7月4日15时16分,公司工作人员赵某某在微信工作群发送消息:“@常某,常某你的辞职报告已提交总公司,通知你明天可以不用来上班”。
常某回复“我不是自愿辞职,是你们强行让我签的字,就因为我上洗手间十几分钟,就以不适合工作为由把我辞退,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当日17时01分,常某在该工作群发送了2023年6月8日和6月30日两份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报告单显示常某宫内早孕。
2023年7月5日,公司作出《关于与常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常某提起仲裁诉讼,请求公司继续履行与常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签署《离职申请表》后能否以受胁迫及处于孕期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常某签署离职申请表系协商一致解除,要求继续履行依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劝导孕期员工离职,实属不妥。
而常某则在明知怀孕的情况下签署《离职申请表》,虽称受到胁迫,但并未提供受到胁迫的相关证据或签字前的报警记录等材料。
故常某所称受到胁迫,缺乏证据予以证明。
常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实际上系经公司提出,常某当即同意签署离职而解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常某要求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依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常某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我填写《离职申请表》系受胁迫所致,公司明知我怀孕违法解除
常某上诉理由:我填写《离职申请表》是在公司负责人的言语胁迫下,使我陷入恐惧,并因恐惧的心理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公司在明知我怀孕违法解除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判决:劳动关系解除系形成权,公司收到离职申请表后解除即生效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解除系形成权,当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本案中,常某于2023年6月8日知晓其已怀孕,但其并未告知公司。
在试用期间,经公司提出,常某当即同意后签署了《离职申请表》并将《离职申请表》交给公司,不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收到《离职申请表》后,双方劳动合同即发生解除效力。
常某虽主张受公司胁迫而签署《离职申请表》,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因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常某要求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4年6月24日
案号:(2024)苏01民终4982号
1. 劳动关系解除系形成权
员工签署《离职申请表》并交付给用人单位后,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即到达对方并生效。员工事后单方反悔要求撤回的,不影响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法律效力。员工主张签署离职文件系受用人单位胁迫所致,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2. 孕期特殊保护的边界
孕期女职工虽受法律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随意解除。但若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公司提出劝退,员工同意并签署离职申请),则属于合法解除,员工事后以孕期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若劳动者在签署离职协议时,通过手写等方式对未结款项进行了特别添加或修改,表明其已就自身权利进行了积极主张与协商,该协议内容一般不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单方强加的无效格式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