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这5类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2026-7-3

2026年已经过半,大家的年假都休了吗?

近日,有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科技公司以员工是“年薪制”为由规定员工不享受年休假福利,这个规定合法吗?还有哪些员工不能休年假?

一起来看看⬇️

01.以“年薪制”为由取消年假,合法吗

案件回顾:

2023年8月,A公司与员工张某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张某在公司担任技术岗位,薪资待遇优厚。该公司《员工手册》专门约定:实行年薪制的员工,不再享受年休假福利。张某也签字确认学习知晓了这份规章制度。

2024年12月,A公司以张某私自下载公司技术资料、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直接将张某移出工作群,禁止其进入公司,单方终止双方用工关系。

随后,张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求。

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同时辩称张某属于年薪制员工,按照公司制度本就无权享受年休假,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为了满足张某异地落户需求,安排第三方机构代为签订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整套操作仅为形式安排,双方实际存在真实劳动关系。

此外,张某在职期间,确曾在公司系统申请并休过1天年休假,A公司当时也予以审批通过。结合工作年限核算,张某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扣除已休天数,仍有部分假期未休。

综合全案证据,园区法院作出判决:

● 确认A公司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

● 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需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A公司需足额支付拖欠工资、相关报销费用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官说法:“年薪制不享受年休假”是否合法?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赋予全体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利,不因薪资结算方式为年薪制、月薪制而区别对待。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公司在员工手册中约定“年薪制员工不享受年休假”,属于通过内部规则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该条款无效。即便员工签字确认知晓制度,也不影响该违法条款的效力。

那么问题来了

哪些情形下

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呢?

02.哪些情形下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符合以下几种情况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对于部分网友询问的休了产假当年还可以休年假的问题,鱼小保也在这里给大家解答。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也就说,休了产假仍然是可以休年假的。

03.年休假可以跨年休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其中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对于公司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又未支付相应报酬应该如何处理?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的50%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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