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跳槽20次!这位员工给所有leader上了一堂《劳动法》

记得刚毕业的时候专业老师特意给我讲了这样一个笑话:某公司招聘,面试了17个人,条件都差不多。于是最后问了一个问题:你们有谁看过《劳动法》吗?


于是最终录取了13个没有看过《劳动法》的员工。


当然,这是个玩笑,但是也能理解老师在我们即将迈出校门时善意而隐晦的提醒。


不过随着近几年来普法意识的提高,职场新、老员工对《劳动法》或多或少都具备一定认知,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得到了保障。


但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过招却仍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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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位员工在2年内超频繁跳槽20次,并把他的15个东家都告上了法庭,13场官司胜诉,共索赔了6万余元补偿的微博刷爆朋友圈。网友调侃“跳槽叔”!

 

企业想钻法律的空子,没想到被员工套路了

 

事件:这位“跳槽叔”姓窦,在某工厂工作的时目睹了同事被辞退了,把单位给告上法庭维权的经历。原因是工作期间单位没给他买员工保险,加班没给加班费。经劳动仲裁,单位给予赔偿,还不少!

 

于是老窦突然开窍了!

 

在之后的2年时间里专门找私人小公司应聘,并且主动要求不用签劳动合同,不用买保险,加班也不用给钱。

 

之后的操作就是教科书般的做法了。


首先开始旷班,等着用人单位主动辞退自己。被辞退之后,老窦就开始自己的维权之路。这过程老窦算准了用人单位心里的“小九九”,不签合同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肯定会觉得划算;之后仲裁期间用人单位也多半会选择息事宁人。

 

这一波操作,666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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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这样一个不算高明的套路,2年时间跳槽20次,最长的工期一个月多,最短的就干过3天,一年内申请仲裁11次,提起诉讼8次,算下来赔偿就超过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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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我们就需要认清一个问题了:没有合同保障的员工关系,谁将为最终的后果买单?

 

跳槽叔的事件毕竟是个例,但是值得深思的是劳动保障合同最终保障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企业关于劳动合同的几个想当然!



试用期不用签订劳务合同?

 

NO!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签订合同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公司规定不符合法规条例!

 

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后需要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在公司制度上过于考虑公司利益。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相关法规的。

 

小保菌之前亲身经历。那时毕业参加工作不久,公司管理比较严格。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上班迟到半小时以内视同旷工半天,迟到半小时以上且无提前请假,视为旷工一天。···

 

也就是说,迟到超过半小时即为旷工一天,扣除3天工资!这条公司制度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直至后来公司来了专业hr岗,才将这条剔除。

 

旷工X天,视为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NO,没这一说。

 

要求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福利!

 

这一条不解释,小保菌就是做这个的。

 

合同到期后,拖延据不续约!

 

在亲亲小保官方APP--劳动权益保护-专栏有专门的客服咨询,类似案例还有很多。

 

最后提醒一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双方皆受到《劳动法》的约束和保护。

 

无论是签订还是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处理劳动纠纷,都要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章制度。那些钻了用人单位空子的“碰瓷”行为,只要严格遵守《劳动法》是不会让他们有机可乘的。


Leader和hr们,不要因为一时贪小便宜,而损失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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