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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同事完成工作意外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卢某系某建筑公司的塔吊司机,工作职责主要是操控塔式起重机,把钢筋、混凝土等物料送到指定位置,同时还负责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2025年4月18日上午,卢某正常上班并对塔吊进行日常维护。期间,同事张某找到卢某,说是自己急着外出办事,但是工地的护院狗还没喂,请求卢某帮自己喂下。卢某在喂狗的过程中,护院的狼狗突然张着嘴朝卢某咬了过来,导致卢某被咬伤并摔倒骨折。
2025年7月6日,卢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某建筑公司认为,卢某是塔吊司机,工作职责是操控、检查、维护起重机,喂狗并不是卢某的职责范围,卢某与张某也没有上下级关系,因此其受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经查,咬伤卢某的狼狗为某建筑公司所有,用来看护工地,防止偷窃。张某作为某建筑公司厨师,负责该狼狗的日常喂养。
人社局认定卢某受伤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性工伤应当具备“三工”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

本案中,卢某被狗咬伤并摔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帮同事喂狗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1)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2)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3)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4)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据此,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即便不属于本职工作,也未经领导指派,但是属于“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范畴的,也属于工作原因。
本案中,卢某帮同事喂狗虽然未经领导指派,只是帮同事的忙,但该帮工行为的目的仍是出于维护用人单位利益,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并最终使单位受益。因此,卢某帮同事喂狗即使超出了本职工作范围,也应被认定为属于“工作原因”范畴,从而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