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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如何应对今天11月1日生效的社保新规
2026年11月1日,《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正式施行。其中,第30项涉及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HR需要关注的是,社保欠缴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统一。
虽然过往HR也一直在应对社保夯实率的问题,但可以借这次新规实施进一步引发企业管理层的重视,与财务、法务一起做一次自查,向管理层提出需要处理的问题、所需资金和具体安排。
一、准确理解罚款条件,及时处理缴费通知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前就已经规定:欠缴的社保费需要补足,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才涉及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
本次第30项针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形,细化了如下三档标准:
一般:欠缴金额不满50万元;或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且占应缴社保费不满30%。罚款标准为欠缴额的1倍。
较重:欠缴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且占比30%以上;或500万元以上,且占比不满30%。罚款标准为欠缴额的1—2倍。
严重:欠缴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比30%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罚款标准为欠缴额的2—3倍
例如,企业经核定欠缴社保100万元,占应缴社保费30%以上,经责令限期缴纳后仍逾期未缴,且无其他严重情节,按较重档可处100万—200万元罚款,补缴本金和滞纳金另计。
因此,HR需要立即确认的是本公司是否收到过责令限期缴纳通知,谁负责处理,期限何时届满,补缴资金是否落实。
二、按实际用工关系核对参保人员
建议把劳动合同人员、工资发放人员、个税申报人员和社保参保人员做一次核对,对差异逐一查明原因。
例如,一名员工已经入职两个月,工资正常发放,却约定试用期结束后再缴社保,就应及时纠正。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社保登记,这不意味着前30日可以免缴。
“员工自愿放弃”的承诺也不能替代依法参保。去年9月施行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已经明确,此类约定或承诺无效;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
核对时,也要区分兼职、非全日制、退休返聘、派遣和外包等不同安排。各类人员的参保险种和办理要求需要分别核实。例如,非全日制人员的养老、医疗与工伤保险,就有不同的缴费安排。
三、核查缴费基数,提升社保夯实率
HR可以将工资表、个税申报与社保基数交叉核对,检查依法应计入缴费工资的收入是否完整申报。重点关注只报底薪、遗漏奖金绩效,以及不考虑实际工资就全员按最低基数缴费的做法。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如何计入,应依据适用的工资总额口径和当地规定。
核对时,要区分所属年度、新入职口径和缴费上下限造成的正常差异,以及少报、漏报造成的基数不足。对确认存在的问题,依法更正申报、办理补缴,使缴费基数准确反映应计入的工资收入,提升社保夯实率。员工签字确认不能替代企业依法足额申报缴费的责任。
四、把整改安排与员工沟通一起做好
自查之后,HR需要和财务、法务明确分工:谁核实人员与基数,谁准备资金,谁确认法律与经办口径,谁向员工解释,谁检查最终缴费记录。
整改可能影响员工的当月实发收入。沟通时应说清调整原因、单位与个人分别承担的金额、涉及月份和核对渠道。以往发过社保补贴、签过放弃协议的,还需要单独梳理。
对HR而言,完成这次应对的标准,是人员、基数和欠费核对有依据,管理层作出后续行动决定,缴费记录得到确认,员工知道自己的权益和收入将受到什么影响。
依法缴费确实需要企业安排资金。HR的专业工作,就是准确呈现这些成本,尽早组织处理,减少拖延产生的额外支出和争议。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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