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出劳动法!这起解雇案,为何援引《公司法》判解雇合法?

2026-5-15

2017年6月30日,某公司成立,张三到公司工作,负责软件产品开发、技术项目管理等工作,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2024年2月1日,公司向张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三未有效履职治理公司,并存在利用职权报销费用,安排亲属在公司冒领工资等情形为由,单方解除了与张三的劳动关系。

张三起诉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00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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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公司主张张三存在未有效履职治理公司,利用职权报销费用、安排亲属在公司冒领工资等行为,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就其解除事由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张三作为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调整自身工资标准,将部分工资以未实际提供劳动的亲属名义领取;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报销等行为。张三虽对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主张工资调整有先例、单独报销油费较为麻烦等,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公司所主张的基本事实,亦无法合理解释上述行为的合规性。张三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及总经理、执行董事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客观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故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依据。

综上,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对张三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2.jpg本案中,公司以张三存在未有效履职治理公司,利用职权报销费用、安排亲属在公司冒领工资等行为,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就其解除事由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张三存在将其私人用车费用、私人招待费用向公司报销的行为。

如上所述,张三系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有义务以更高的行为标准要求自身,但其未能履行作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的勤勉和忠实义务,亦未能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规定,客观上对公司造成损害,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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