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的劳动关系还能确认?法院:能,不适用仲裁时效!

202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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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7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自2001年6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三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公司庭审中辩称张三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

张三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属确认之诉,并不直接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处分,不属于实体法意义上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同时,公司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张三早已知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故该辩称,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判决:确认张三公司自2001年6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56b099f-51f7-4075-8e29-ec38973b000b.png从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置目的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普通诉讼时效法律属性具有同一性,都具有督促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功能,规则适用上具有关联性,劳动仲裁时效届满后起诉与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同样会被驳回诉讼请求,劳动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同样会因当事人主张权利或不可抗力而中止或中断。

根据劳动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属性的同一性特点,诉讼时效的客体限于债权请求权,同理,劳动仲裁时效的适用也应当仅限于债权请求权。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旨在通过司法裁判明确法律关系和事实状态,核心功能是厘清历史事实,尤其涉及劳动者工龄计算、社保补缴等基础权利时,时效限制将实质剥夺劳动者救济途径。

张三要求确认与公司自2001年6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系对客观事实的法律认定,不涉及债权给付内容,故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同时,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张三早已知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故公司上诉称张三的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诉讼时效的观点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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