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存放公司发放的年货摔伤,是工伤吗?

2025-9-4

吴某系某公司员工,2024年2月1日上午上班期间,公司发放年货,吴某负责领取所在部门的礼品并存放到办公室。

随后,吴某将个人的年货放到停到网球场的私家车上,在前往网球场的路上不慎摔伤。

2024年2月23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吴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工作原因”指的是职工所受伤害是因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或者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时所致。

简言之,即职工在工作中为了工作而受到伤害。“工作原因”在工伤认定中是一个核心要素,它直接关系到职工受伤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吴某在工作时间将公司发放的年货放置到停车场私家车的路上不慎摔伤,其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导致,纯系私人事务,故,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予认定工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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