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按整体算还是按月算?
2019年11月13日,刘某入职某实业公司,在工程部任施工员,某实业公司未与刘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某实业公司每月向刘某支付工资至2021年7月刘某离职。2021年9月,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实业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实业公司在仲裁阶段提出仲裁时效抗辩,认为刘某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仲裁裁决支持刘某的请求,某实业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某实业公司每月向刘某支付工资,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规定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刘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仲裁时效应从某实业公司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刘某于2019年11月13日入职某实业公司,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19年12月14日起计算,刘某于2021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某实业公司在仲裁阶段提出了时效抗辩,故某实业公司无需向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某实业公司每月向刘某支付工资,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规定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刘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仲裁时效应从某实业公司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刘某于2019年11月13日入职某实业公司,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19年12月14日起计算,刘某于2021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某实业公司在仲裁阶段提出了时效抗辩,故某实业公司无需向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