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焦虑症属特殊疾病,应享受24个月医疗期!

2021-6-11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5日,华子入职到楚天公司担任电气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28日。

2018年8月30日,华子因焦虑症治疗请假。

后华子疾病未治愈,未到公司上班。

2018年12月4日,楚天公司以华子三个月医疗期届满后疾病未痊愈,无法正常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华子的劳动合同。

2018年9月至11月,楚天公司按1144元每月向华子发放了医疗期工资,2018年12月,楚天公司向华子发放了医疗期工资1062元。

另楚天公司向华子支付了补偿金23584元。

华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楚天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等。

仲裁委驳回了华子的仲裁请求。

华子起诉称:

判令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等。

医疗期

一审法院认为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关于特殊医疗期问题规定: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不论工作年限,如疾病未能痊愈,可享受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

本案华子所患疾病为焦虑症,属于精神类疾病,且未能痊愈,故华子在24个月内未痊愈的期间,均应属于医疗期。

劳动者在医疗期限内除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楚天公司在2018年12月4日单方面解除了华子的劳动合同,此时华子的疾病尚未痊愈,尚处于医疗期内。

楚天公司在此期间以华子医疗期结束,尚未痊愈,无法正常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楚天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无效,本院对于华子要求楚天公司恢复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楚天公司与华子的劳动合同恢复。

公司上诉称: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华子不应当享有24个月的法定医疗期,而应当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依法享有3个月的法定医疗期。

华子并不当然享有24个月的法定医疗期,并没有任何法律或者医学依据说明焦虑症是精神疾病,一审法院对精神疾病扩大解释没有任何依据。

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向华子通知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并支付了病假期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合法解除。

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应当恢复。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楚天公司与华子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否恢复,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楚天公司在2018年12月4日单方面解除了华子的劳动合同,此时华子的疾病尚未痊愈,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华子尚处于医疗期内。

楚天公司在此期间以华子医疗期结束、尚未痊愈,无法正常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楚天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恢复楚天公司与华子之间的劳动合同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楚天公司所称其与华子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合法解除,不应当予以恢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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