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员工谈恋爱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

2021-6-10

案例简介

某科技公司与蒋某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同时科技公司制定并公布的《2019年奖励计划》载明:

二、铁军之王(名额2名):

(一)奖项内容:

铁军之王第一名:奖励购车基金人民币30万元;

铁军之王第二名:奖励购车基金人民币15万元……另,科技公司制定的十大铁律内容为:

(1)公司同部门不准谈恋爱;

(2)不准当众顶撞上司;

(3)……

后蒋某因自己的销售业绩达到规定的“铁军之王”的标准,被科技公司授予“铁军之王”的称号。

公司以蒋某与公司同部门员工谈恋爱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奖金15万元。

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科技公司支付该奖励金。案经劳动仲裁及法院一、二审诉讼。

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公司“十大铁律”,据此主张不发放“铁军之王”奖金的理由是否成立?

公民婚恋自由且受法律保护,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但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用人单位关于禁止同部门员工谈恋爱的规定,有违公民婚恋自由,其以劳动者与同部门同事谈恋爱违反公司铁律为由,主张劳动者不应获得“铁军之王”奖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应按奖励计划向蒋某发放相对应的奖金。

规章制度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该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和义务,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同时满足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要求,即程序上必须依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实体上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否则该规章制度应为无效,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不具有约束力。

本判决对厘清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认定问题,对规范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可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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