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兑现员工“免费住宿”,法院判赔

2023-7-14

基本案情

江某于2018年5月1日入职北京S公司,在运营部担任见习经理岗位,后担任副店长、店长职务。北京S公司每月扣除住宿费330元。双方于2022年1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S公司出示《员工宿舍费用调整规定》、电子邮件、资格等级表、全职员工工资标准等作为证据,以证明见习主管与服务员存在区别,见习主管需扣除宿舍费。

《员工宿舍费用调整规定》显示:全职服务员及实习生的住宿费用为公司负担;从2017年7月1日起,公司与上海安心公寓进行合作,安心公寓收费标准为每月个人负担330元,水电费由个人负担。电子邮件显示:发送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主题为转发20170701员工宿舍收费调整通知。

案例图2.jpg

江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住宿规定、电子邮件的证明目的,认为住宿规定、电子邮件的时间均为2017年,江某于2018年入职故无从知晓。江某提交招聘广告作为证据。招聘广告显示北京S公司招聘餐厅全职员工的福利待遇为每月工资4400至5500,免费住宿,免费工作餐等。经质证,北京S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江某属于见习主管,不属于全职员工。

一审判决

关于住宿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北京S公司主张江某已知晓公司住宿管理规定且一直未表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员工宿舍费用调整规定》已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北京S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写明“全职员工”免费住宿,该公司主张“全职员工”仅限于服务员,不包括见习经理,而江某系见习经理,其亦知晓“全职员工”的范围。但北京S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曾就“全职员工”的内涵向江某做出说明,江某亦不予认可。

摄图网_500984195_wx_法治公平(企业商用).jpg

“全职员工”按照文义解释应包括见习经理在内的所有全职工作人员。北京S公司应向江某返还扣除的住宿费用。北京S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后,S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关于住宿费用,北京S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员工宿舍费用调整规定》已进行公示或者告知,江某工资单中扣费的项目亦未标注为住宿费。北京S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写明“全职员工”免费住宿,该公司主张“全职员工”仅限于服务员,不包括江某在内的见习经理,但北京S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曾就“全职员工”的内涵向江某做出说明,江某亦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综合案件事实认定北京S公司所称“全职员工”为该公司所有全职工作人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北京S公司扣除江某住宿费用,缺乏依据,应予退还。

二维码(1).jpg

关联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