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主动回来上班,能拿双份工资吗?(二审判决)

2023-4-3

基本事实

李某系甲公司员工,岗位为销售岗位,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

2019年12月9日,李某生育一子。李某申请了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5月7日产假。产假期间李某以因工作需要,提前返岗,放弃后续假期的原因向甲公司申请缩短休产假的期间为2019年12月2日到2020年4月10日。

2021年6月24日,李某向甲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从2021年6月24日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请求裁决:1.甲公司支付其37天产假工资33300元;2.支付其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9月2日每天1小时共计168小时的哺乳假加班工资18900元。仲裁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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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可以享受工资或生育补贴。甲公司已经向李某支付了李某产假期间即2019年12月2日到2020年5月7日产假期间的全部工资。李某在其产假期间,申请变更假期,提前上班,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李某主张甲公司应支付其产假期间提前上班的补偿性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李某在哺乳期内的工作时间是不定时工作制,且李某并未向甲公司申请哺乳假,故李某主张哺乳假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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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李某要求甲公司付其37天产假生育津贴共33300元及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9月2日每天1小时共168小时哺乳假加班工资18900元的请求,李某主张该产假生育津贴为其产假工资。本院认为,李某在产假期间,申请变更假期,提前上班,以及其未申请休哺乳假,均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甲公司已经支付李某上述期间的工资,李某要求再为其支付一倍上述期间的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2)陕01民终1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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