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在地和工作地不一致,在何处申请仲裁?

2022-12-9

案  情

2021年3月16日,王某通过网络招聘入职A市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月工资为6000元,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王某的工作地点,其自入职之日起一直在B市工作。

自2022年6月起,该科技公司开始拖欠王某工资。2022年9月5日,王某向B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2022年6月至8月的工资。王某提交了自己的工作照片、显示打卡地址的钉钉考勤记录等,证明自己一直在B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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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市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后,科技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所在地为A市,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王某与其发生劳动争议,应该向A市仲裁委申请仲裁,B市仲裁委无管辖权。

结  果

B市仲裁委经审查认为,该科技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王某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是B市,故B市仲裁委对双方的劳动争议有管辖权,从而驳回了公司的异议。

分  析

在实务中,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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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劳动争议当事人而言,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致的情况下,管辖权是确定的。在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案中,该科技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虽未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根据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为B市,故王某向B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B市仲裁委对双方争议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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