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说“月底完不成任务,下个月别来”能理解为解除合同的意思吗

2022-7-12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7年6月28日入职某公司任销售总监,劳动合同期限到2020年6月27日。

2019年12月2日,公司总经理向王某发送微信称“告知你一声:如果到这个月底(12月31日),公司的莫拉库存总数不能低于1000瓶(含1000),下个月开始你就不用来上班了”。

在2019年12月31日止,莫拉库存未达到上述目标,王某工作到2019年12月31日后未再上班。

2019年12月31日公司向王某出具《离职证明》,内容为“王先生自2017年6月28日入职我公司担任市场部销售总监职务,至2019年12月31日因合同到期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王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6715.13元。

离职后,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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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的“如果到这个月底(12月31日),公司的莫拉库存总数不能低于1000瓶(含1000),下个月开始你就不用来上班了”,是对王某的警告提示,意思应理解为以王某完成销售任务为条件,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当月未完成销售指标,并因此不再上班。

双方符合由公司提出,与王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公司主张上述对话是为激励王某销售业绩而说,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激励员工工作应采用慎重及积极的措施,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决定,双方作出此意思表示时均应经过慎重考虑,公司以此用于激励员工并不恰当。

另外,在双方事前没有关于销售任务约定的情况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合同对王某进行激励,也不符合常理。故原审法院对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公司提出,与王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145.39元(6715.13元/月×3个月)。

公司上诉:总经理发的微信是对王某的告知,仅为激励、促使王某完成销售业绩,并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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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当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王某发出的微信显示,如王某在2019年12月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则王某在次月就无需再回公司工作。王某将该信息的内容理解为公司将在王某无法完成工作任务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常理。而上述信息的意思表示明确,不存在歧义。

王某确实未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并在2019年12月31日离职。

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符合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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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王某确实存在未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的情况,并在2019年12月31日离职。

故法院据此认定本案符合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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