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开离职证明,必须要赔偿吗

2022-4-12

案情简介

田某是辽宁某材料公司员工。2018年田某因工作过程中受伤,后伤情经认定为工伤。2019年田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仲裁判决公司支付田某被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田某不服判决金额,诉至法院,法院驳回田某诉求,维持原判。

现田某再以公司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偿社会保险损失及失业保险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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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社保转移手续要办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之规定,故对于田某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离职证明不用开

关于田某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原因为非本人意愿离职并出具离职证明书的诉讼请求,因田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经该院判决,田某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因公司拖欠工资所致,且有该院生效文书予以确认,故对于田某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经济损失无依据

关于田某要求公司赔偿社会保险损失及失业保险金损失的诉讼请求,因田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身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田某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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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因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而造成的损失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未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

二是劳动者存在实际的损失;

三是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与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材料公司虽然拒绝为田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此前田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经法院判决,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有效证明;而且田某未为其实际损失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对田某的赔偿主张不予支持。

小保提醒,企业应在员工离职时及时开具离职证明,以免造成员工损失而导致产生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员工如因企业拒开离职证明而造成损失的,应实事求是收集相关证据,以免耗费成本产生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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