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这样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2022-2-25

劳动者称在公司工作,举证在公司年会、培训现场多次出现。这样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

双方证据

张某:

2019年3月至2021年3月,本人入职山东营口某投资公司,工作地点为xx国际明珠。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显示:2020年7月23日某投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xx国际明珠八楼,承租期限为一年。该份租赁合同由某投资公司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工作期间参加了企业培训,培训照片中体现某投资公司的名称。

工作期间参加企业年会,企业年会视频中体现为某投资公司的公司年会。

本人离职前平均工资为每月3000元,某投资公司于2021年3月无理由口头通知本人离职。

某投资公司

公司与张某素不相识,双方没有用工合意;张某从未受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公司也未向张某支付过工资;张某提供的劳动也不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提供某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信息和2张照片,可证明与张某某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是某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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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本案中,张某主张其与某投资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为此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照片以及视频资料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工作地点、工作情况、参加某投资公司举办的企业培训和企业年会等事项,上述证据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张某某的主张,故张某某与某投资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某投资公司主张其与张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符合用工主体的应是某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为此提供某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信息和2张照片,经本院调查核实和对证据的审查,上述证据仅能证明某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存在,但因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不能进一步证明某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张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某投资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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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劳动关系建立、存续期间的所有证据,包括直接和间接证据,均能从不同侧面反映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部分事实,对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可从以下环节举证:

(1)招聘录用环节:招聘公告、面试通知、应聘登记表等招用记录

(2)财务环节:工资支付凭证、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能够证明享受劳动者福利待遇的凭证或记录

(3)劳动权利行使、劳动义务履行环节:上岗证、工作证、出入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与单位负责人、部门领导沟通工作安排的微信聊天记录、内部系统消息、录音录像、邮件往来等;劳动者代表单位签署的相关购销合同、送货单、业务洽谈记录;参加单位年会、团建、聚会合影照片或视频等;单位载有劳动者姓名的相关文件、通知或记录。

上述间接证据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组成证据链,相互之间无抵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本案中张某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照片以及视频资料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工作地点、工作情况、参加某投资公司举办的企业培训和企业年会等事项,上述证据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张某某与某投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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