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降薪后拒绝上班,法院:属过度维权

2022-2-14

员工同意调岗后,因为不满新岗位工资拒绝上班,法院判决其为过度维权。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的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为北京K传媒公司旗下X书店总经理,2015年1月,K传媒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自2015年1月开始不再经营X书店原有业务。

自2017年4月,王某向K传媒公司提交《调岗申请》,申请调入L书局。K传媒公司将其调岗到下属L书局任销售部销售人员,但王某不满调岗后的工资,拒绝到新岗位报到。

K传媒公司称王某长期旷工,故自6月份起王某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要求K传媒公司支付2017年6月1日至12日克扣的工资差额。仲裁驳回王某的诉求。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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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证据

王某

K传媒公司停发工资,单方调岗至L书局从事销售部门销售人员工作,并降薪降岗级,2017年6月1日只收到"L书局工资"1860元;

王某提交X书店工资表及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30日银行交易明细,主张王某的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王某离职前12个月应发工资月均14092元;但从2017年6月1日往后进账的工资数额不认可,认为王某与L书局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权享受其支付的工资。

K传媒公司

1、2017年3月27日,王某向K传媒公司提交《调岗申请》:"本人申请调职入L书局,并请领导参照同职级岗位及待遇给予协调和关照。因与K传媒公司劳动人事关系为无固定期,并申请薪酬待遇由L书局核发,人事社保关系保留在K传媒公司。"

2、2017年5月17日,K传媒公司向王某送达《告知书》:"从2017年4月1日起,公司调任你去L书局营销岗位任职。经公司查询考勤记录,自2017年4月1日起,你仅在岗2天,截止目前你仍在脱岗,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属旷工,特此告知。"

3、2017年4月至10月的考勤记录,证实王某参加了L书局的指纹采集,记载王某只在4月1日下午14:15有一次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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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2017年3月27日,王某向K传媒公司提交《调岗申请》,申请调入L书局,并在L书局录入了指纹信息。上述行为足以认定双方协商一致对王某的岗位进行了调整。

由于王某长期不到岗工作,特别是K传媒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已明确告知王某旷工以后,显属过度维权,明显不当,K传媒公司自2017年6月起按照王某实际所得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并无不妥,故王某求K传媒公司支付2017年6月1日至12日的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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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薪随岗动,是用人单位薪酬制度的基本原则,但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同时调整工资的,应当说明合理理由。

虽然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但按劳取酬亦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管理亦是劳动者应尽的基本义务。

首先本案系双方合意达成的对王某调岗,不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无故调岗;其次,即便王某对传媒公司调岗后的工资标准持有异议,劳动者既可以与用人单位进一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依法维权,但不得据此作为劳动者拒绝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拒绝服从管理的理由,甚至拒不上班。

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均应在法律规制的合理范围内行使。法律鼓励劳动者依法维权,但不纵容不劳而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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