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居家办公不沟通,算旷工吗

2021-12-27

案情简介

原告X公司诉称,为配合防疫需求,公司在疫情期间安排所有员工居家办公,并要求员工用“飞书”软件沟通工作。杨某的主管领导于2020年2月26日、3月19日、4月8日通过“飞书”与杨某沟通工作,其整整四天未回复,公司向其做出第一次书面警告,要求其改正,并强调居家办公工作纪律,要求工作时间保持“飞书”随时回复,超过规定时间视为旷工,书面警告超过2次将予以辞退。后杨某在4月14日、4月15日均出现超过3小时未回复直属领导工作信息的情况,公司连续发出2次书面警告。直到4月22日杨某又一次超过3小时未回复领导信息,公司做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公司认为其解除行为系合法解除。

被告杨某辩称,首先,疫情期间X公司虽然将“飞书”软件作为通讯工具,但直到给杨某发出第一次书面警告时才强调“飞书”使用纪律,并且该纪律并不属于规章制度;其次,其未回复“飞书”信息的原因是正在工作;第三,X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因其回复信息不及时严重影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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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服从用人单位的依法管理,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本案系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X公司安排员工居家办公并正常支付工资是响应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行为,值得肯定。与正常情况下员工在公司集中办公不同,居家办公引发的员工不在同一物理场所的状态势必会对工作沟通及工作安排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此情况下,X公司要求员工使用“飞书”软件沟通工作并要求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信息并无不当。

杨某在2020年2月26日至4月22日期间,经X公司三次书面警告并强调工作纪律的情况下,仍然未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回复信息,亦未就此作出合理说明,且对公司的三次书面警告处分通知置之不理,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X公司在此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支持X公司不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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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分析

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劳动法对劳动者最基本的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为疫情导致企业经营效益、办公方式等多方面变化,势必会引起用人单位对管理方式的调整。在合理的范围内,劳动者应接受此种调整。

本案中,杨某在居家办公期间,同样应服从X公司的管理,遵守劳动纪律,及时完成工作任务。但杨某在居家办公期间,多次、长时间不回应X公司的工作要求,违反了劳动者基本的劳动义务;在X公司多次警告之后,杨某仍然不能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不能勤勉履行职责,其行为已经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使得X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落空,故法院认定X公司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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