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员工上班时打架,被同事打残竟然算工伤?

2021-10-18

员工上班期间打架,被打成重伤,算不算工伤?

起初看到这个问题,很多人肯定不假思索的判定,打架怎么可能算工伤?这不是逗吗?

然而,有一则案例,真的让人大跌眼镜。

案情回顾

天雄(化名)于2017年入职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公司位于广东省,从事领班的岗位,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也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9年5月8日天雄因打架斗殴致伤,后于2019年6月被认定为工伤,于2019年10月被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

2019年12月天雄就工伤待遇等问题诉至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076.64元。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员工因打架斗殴受伤,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基于工伤的赔偿责任?

公司认为:

天雄受伤系因私人事务与他人发生斗殴导致,并非因为工作原因导致,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错误认定天雄系工伤,应予以纠正,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认为:

本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已经相关部门作出工伤的认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就前述工伤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该工伤认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首先,结合塑胶公司提交的监控录像显示,天雄与案外人文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双方存在言语冲突,后文某上前将天雄打伤,因前述监控录像无声音,无法显示双方争吵及打架的具体原因。

而结合某市公安局就案涉打架事宜所做的询问笔录显示,天雄、文某、吴某、罗某均一致表示天雄与文某因工作上的问题产生争执导致打架,由此可见,天雄系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伤,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

其次,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应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塑胶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现其主张天雄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单位支付天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076.64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用人单位如果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在工伤待遇案件中,人民法院将不再对是否属于工伤进行审查,单位将承担工伤待遇的赔偿责任。

但是,并不代表在工作期间打架就一定能认定为工伤!

在另外一则案例中,胡某和甘某是同一家公司员工,胡某在工作中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中的同事谢某压倒,二人遂发生争执并打架。

胡某被打成四级伤残,申请工伤认定,同样一波三折,最终被法院判定为不予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胡某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因此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

所以,是否判定为工伤,还得看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不能一概而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确定的时间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内,地点条件是在工作场所内,实质性条件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了暴力等意外伤害。

因此,认定工伤应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实践中,对于前两个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相对易于辨别。但对如何判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则成为实践中的疑难。

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大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中指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传统上,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认为,只有当一事物是另一事物必然发生的原因时,才认为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所谓的“必然因果关系说”。

认定工伤亦须坚持此说,对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分析,只有当“暴力伤害”与“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时,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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