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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欠公司借款,企业能否直接抵扣拖欠工资?
许某原系北京某公司员工。2024年5月,许某工资标准为18310元,当月扣减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后,实发工资数额应为16091.29元。公司未支付其该月工资。
公司认可欠付上述工资,但主张因许某存在向公司借款16000元的事实,应在2024年5月工资中予以抵扣。
公司另主张,因应对许某提起的劳动仲裁及诉讼,公司支付了律师费用15000元。公司认为许某作为法务主管,故意不配合对账并恶意仲裁公司达11次之多,给公司造成诉累,许某应赔偿相应律师费损失。
公司为此提交了借款单、银行回单、代付说明、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证据。
许某不同意抵扣工资,认为支付工资是公司基于劳动关系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欠款是另一独立民事法律关系,与工资支付纠纷无直接关联,公司应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许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24年5月工资。公司提出反申请,要求许某返还借款16000元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许某2024年5月工资16091.29元,驳回了许某的其他请求及公司的反申请请求。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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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鉴于公司认可确未支付许某2024年5月工资16091.29元,故其应及时支付该工资款项。
对于公司要求许某偿还借款16000元并主张该借款应与欠付工资相抵扣的意见,法院认为,鉴于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在许某不同意抵扣的情况下,法院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公司可就该项诉求另行主张权利。
对于公司要求许某赔偿律师费损失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一、公司支付许某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工资16091.29元;二、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借款系预支工资性质且员工存在恶意诉讼,应予抵扣并赔偿损失
公司上诉称,本案借款系基于在职员工因公司无法正常发放工资而通过借款的方式预支工资,并非普通民间借贷关系。许某作为法务主管,拒绝对账并拆分工资仲裁公司11次之多,明显属于恶意诉讼。
公司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过错给公司造成律师费损失,许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减少诉累角度,本案应当并案处理,不宜让公司另诉。

二审法院认为,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而员工向单位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二者法律性质不同,权利义务内容亦不相同。
公司虽主张因经营困难无法正常发放工资而通过借款的方式预支工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借款抵扣工资达成明确合意,亦无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约定该借款可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在许某明确不同意抵扣的情况下,公司单方主张抵销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借款纠纷应另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亦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报酬权益。
关于律师费损失,劳动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是行使法定救济权利的行为,次数多少并非判断是否存在恶意的唯一标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许某申请劳动仲裁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程序,无法认定许某存在过错。
劳动合同中关于因乙方过错造成损失应赔偿的约定,通常指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