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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上海病假工资政策迎来新调整!
一、2026年8月15日前,上海病假工资政策框架
在2026年8月15日之前,上海市病假工资的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核心文件:
01 上海病假政策沿革
2021年,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福利保障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6号),将上述第3、4项文件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 2026年8月15日。 2026年7月20日,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沪人社规〔2026〕12号),但上述两份病假工资核心文件(沪劳保发〔1995〕83号、沪劳保保发〔2000〕14号)未列入延长名单。这意味着,两份文件已于 2026年8月15日有效期届满后自然失效。
附件1:《关于延长部分福利保障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6号)

附件2:《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沪人社规〔2026〕12号】

02 上位法废止,原有标准失去法律支撑
上海市病假工资政策的计算标准,其法律源头可追溯至1951年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 1953年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根据 2024年3月10日 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7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自 2024年5月1日 起正式废止。作为其配套的下位法,《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也随之失去效力。因此,上海原有病假工资计算规则(即按工龄分档计发)的法律依据已不复存在。
备注: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 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 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二、2026年8月15日之后,上海病假工资新模式
综合上述两点,原有的地方性计算规则文件已失效,且其上位法依据也已废止。这意味着,自2026年8月15日起,上海病假工资政策将迎来调整。

未来最可能的方向是回归全国主流的通用模式,即: 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作为底线,具体支付标准由企业通过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这对企业而言,意味着病假工资管理的自主权显著扩大,同时也要求企业必须重视内部规章制度的合规性(如履行民主程序并完成公示告知),以确保新的支付标准合法有效。
企业修订病假管理制度,需要注意:
01 病假工资最低标准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需要留意的是,在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夏季高温津贴、中夜班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员工的病假工资最低数额是: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80%。
02 三种方案供选择
原有上海地方性病假工资计算规则(沪劳保发〔1995〕83号、沪劳保保发〔2000〕14号)已失效,原有计算标准(按工龄分档计发)不再具有强制性。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以下三种方案中选择:

提醒:
如果企业厌恶风险,高度关注合规,则可以选择方案一,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之后,再修订病假管理制度,需要注意与内部合规部门沟通协调,避免内部合规的问题。
如果企业关注成本,能接受一定程度的风险,则可以选择方案二。其风险主要就是补发病假工资,若有民主程序做支撑,则一般不会产生拖欠工资及员工被迫解除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
如果企业认为,法律归法律,管理归管理,按照自己的文化和管理来设计病假政策,则选择方案三。
03 新病假涉及员工切身利益,需要履行民主程序
民主程序有二:第一步,就最新政策制度向全体员工或职工代表征求意见,让他们提建议和方案,当然企业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第二步,与工会或职代会协商确定。根据上海市相关政策,需要听取工会意见、通过职工代表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未强制要求审议通过。最后,就是公示告知,即常说的签字、培训等。
备注:
①《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以及改革改制中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变更的方案.....
②《上海市工会条例》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召开研究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问题的会议时,应当依法通知工会的代表参加,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听取工会的意见。
民主程序之外,在制度设计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新旧政策的衔接与过渡,明确生效日期,新制度应明确自某一日期起施行。
妥善处理存量病假,对于生效前已处于病假期间的员工,建议采用“从旧兼从优”原则——即新制度生效前的病假按旧标准计算,生效后的病假按新标准计算,两者取其高者。这有助于平稳过渡,降低争议风险。
做好沟通解释,通过部门会议、一对一沟通等方式,向员工解释修订的政策背景和原因,增强理解和接受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