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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医疗期是24个月?违法解除有医疗补助费吗?

2023年7月6日,公司向张三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三患病可享受的法定医疗期已满,在张三原岗位上调整出勤时间及工作内容,但张三仍不能从事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张三起诉请求:1.公司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6400元;2.公司支付张三医疗补助费48600元。
根据劳动部发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相关意见,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考虑到劳动部关于特殊医疗期的该项通知发布时间较早,对于通知内提及的精神病类的特殊疾病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或医学专业定义,故对于该项通知中所指的精神病应当泛指劳动者患有较为严重的精神类疾病,在法定的普通医疗期内无法康复正常工作的情况。通知中对于该种病情的列举应属对疾病程度的列举,而非对劳动者所患疾病名称种类的限制。

本案中,根据张三所提交《门诊病历》及检查报告材料所载,可证实医院于2020年10月即诊断其已达到重度抑郁症状、重度焦虑症状,属于存在比较严重心理问题,且其持续就诊并病休,公司虽不认可抑郁症属于精神疾病,但未予举证。
结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采信张三主张,认定其患有重度的精神类疾病(抑郁症),依照相关通知精神其应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因公司存在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本案中,张三、公司双方虽并非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但相比之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较之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更为严重,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一审法院采信张三有关公司支付其医疗补助费的主张。另如前所述,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张三患有重病,故判定公司应支付张三医疗补助费48600元。
本案中,公司上诉主张张三的医疗期应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认,认为其公司应属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即便按照公司之主张,以张三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公司也应当在张三医疗期满仍需继续治疗的情况下,委托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但本案中,公司在与张三沟通返岗时已就医疗期期限、疾病是否痊愈、医疗期能否延长等事宜产生分歧,公司在此情况下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径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妥之处。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另对于医疗补助费,基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则确认由公司支付张三医疗补助费,符合相关规定精神,其核算金额亦无不妥,本院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