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带走调查,这期间要发工资、交社保吗?
最近,有小伙伴在后台提问🙋:
员工突然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带走,工资还发不发?社保要不要续缴?能不能直接解雇?
处理不当不仅可能引发劳动仲裁,还得面临赔偿风险。
今天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01.真实案例:
员工被带走调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
被告杨某原系某公司员工,自2009年6月20日起未到岗上班。依据公司《劳动管理制度》(“旷工三日可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六条,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告送达《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
➡️诉讼起因:2015年7月27日被告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1250元,原告不服,主张系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该补偿金。
➡️被告核心主张:原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89600元。因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撤销案件后,多次要求原告恢复工作遭拖延。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合同期间的工资896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
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原告为被告缴纳了自2006年1月至2009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该参保信息显示,被告2009年1-6月的平均工资为2800元/月。
再查明,原告单位的母公司于2008年6月16日经职代小组长联席(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并于2008年6月20日予以发布。
该制度第十九条规定“以年为单位考核,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旷工三日(含三日)以上和无故连续旷工三日(含三日)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对当事人作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
原告于2012年1月31日印发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第二十条规定“连续旷工3日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日及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对当事人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
➡️法院判决:原告以被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故被告提出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89600元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案号:(2016)川15民终900号
02.企业如何处理涉刑员工的工资、社保及劳动关系?
上述案例争议的核心点在于处理涉刑员工问题,以下两个关键法规需重点关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无法提供劳动时,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员工涉刑对企业而言,既是法律考验,也是合规挑战。企业需根据案件进展,分阶段采取合规措施:
阶段1:员工被带走但未被拘留 —— 劳动关系 “按兵不动”
当员工因配合调查被带走,尚未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司法结论尚未明确,企业需保持谨慎。
劳动关系:不得直接解雇。此时员工只是配合调查,未被认定违法犯罪,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 2N 赔偿。
工资处理:若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 “员工配合司法调查期间正常发放工资”,则需按制度执行,不得擅自停发。
社保缴纳:多数地区要求继续缴纳。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明确规定,员工未被限制人身自由时,社保需正常缴纳;少数地区允许暂停,企业需提前咨询当地社保部门,避免因断缴引发纠纷。
员工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后,虽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此时企业可依法中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中止,而非解除。企业需向员工亲属及工会送达《劳动合同中止通知书》,说明中止理由是 “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若后续员工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企业需恢复劳动关系,不得拒绝员工返岗。
工资处理:无需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企业无工资支付义务,已停发的工资无需补发。
社保缴纳:可同步暂停(需符合地方政策)。江苏、浙江等地允许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停缴社保,待劳动关系恢复后补缴;部分地区要求最低基数缴纳,企业需提前与当地社保部门确认,避免违规。
当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生效,员工被认定构成犯罪(包括缓刑)时,企业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以生效判决书为依据解除。操作时需注意三个要点:
一是必须以法院生效判决书作为解除依据,不能仅凭拘留、逮捕证明;
二是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解除理由为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送达员工本人或家属,同时通知工会;
三是留存送达证据,如 EMS 回执、家属签收记录等,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工资处理: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停发。若员工在判决生效前仍有未结清工资,需按实际出勤天数结算,不得无故拖欠。
社保缴纳: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停缴。劳动关系终止后,企业需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保减员手续,避免因未及时减员导致的社保欠费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