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回复:产假从何时开始起算?
产假从何时起算?孕期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到产假结束还是哺乳期满?一起来看人社部的最新答复⬇️
01.人社部答复:产假从何时起算?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咨询关于产假从何时开始算起有关问题的来信
来信时间:2021-09-30 回复时间:2021-10-15
梁*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请问上述规定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应如何理解?女职工产前可以休假30天吗?单位是否可以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女职工工作至产前10天?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女职工产前可以休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包括在98天的产假之中。地方另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孩政策明确后,各省市陆续修改了计划生育条例,产假、陪产假、育儿假都有了明显的变化,除了98天的基本产假,多地还延长了产假,也叫做福利假,具体大家可自行查看⬇️
送上2026年最新版婚、育、产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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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产假可提前预产期15天开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遇节假日不顺延。
02.孕期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到产假结束还是哺乳期满?
人社部于2024年10月24日在其官网就此问题进行了答复,明确了女职工在孕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咨询关于女职工孕期劳动合同期满是否可顺延至哺乳期结束问题的来信
来信时间:2024-10-16回复时间:2024-10-23
李*生: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第48条第2款,女职工孕期合同期满的,似乎只用顺延至“产假结束”。而《劳动合同法》第45条只规定“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止”。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4条又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有人理解为“女职工孕期合同期满的,顺延至孕期结束之日;女职工产假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顺延至产假结束之日;女职工哺乳期合同期满的,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请问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是否可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据此,女职工工在孕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其实这个问题本来不是问题,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通常情况下都是理解为续延到哺乳期满。
那为什么会有相关疑惑产生呢?主要是因为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一次修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甚至在实务中,有法官在判决书中也认为续延到产假结束。
(2024)内060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这样写: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故案涉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期限现虽已届满,但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至少延续至被告李某某的产假结束。
相信经过此次人社部官方的答复,想必大家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也更明确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