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个公司员工工龄没处理好,赔了80万
新公司接管原有公司的员工,原来员工的工龄如果没有处理好,公司会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请看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曾在A文化公司工作,担任某某饭店经理。因A文化公司对某某景区的承包经营期限至2019年5月31日期满,此后A文化公司员工由B文化公司接管。
2019年5月29日,李某与A文化公司、B文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协议中将劳动合同主体中的A文化公司变更为B文化公司,其权利义务全部由B文化公司承接。
李某在A文化公司的工作年限为32年7个月,A文化公司未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李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2428.47元/月。
2019年底,B文化公司提出与李某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对其岗位、职务、薪资等进行调整,李某未予同意。B文化公司以员工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为由,向李某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申请仲裁,裁决由B文化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2707.49元。B文化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证据提交
B文化公司主张,李某在A文化公司工作期间产生的经济补偿以及相关费用应当向该公司主张,在计算本案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李某在A文化公司的工作年限不应合并计算。为证明上述主张,B文化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
甲方某某区文化和旅游局与乙方A文化公司签订的《某某景区交接协议书》
自2011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的相关法律责任及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年限工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因该承包经营期内乙方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相关争议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产生的费用等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A文化公司《关于某某景区景区劳动关系的承诺函》
我公司认可《调解书》不影响我公司继续承担承包经营期内(2011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及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不以《调解书》对抗景区员工提出的2011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合法劳动权益的主张。
法院判决
本案中,A文化公司对景区的承包经营期限至2019年5月31日期满,此后A文化公司员工由B文化公司接管,李某非因本人原因从A文化公司被安排到B文化公司工作,A文化公司未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此,在计算B文化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将李某在A文化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在内。
B文化公司以某某区文化和旅游局与A文化公司签订的《交接协议书》和A文化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为依据,主张李某2019年5月31日前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应当向A文化公司主张,李某在B文化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对此,法院认为,合同仅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义务。
本案中,因《交接协议书》和《承诺函》均系案外人签订和出具,对李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影响李某依法按照合并计算后的工作年限向其用人单位B文化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故B文化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B文化公司违法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2707.49元(12428.47元/月×33.5个月×2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