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饭店一脚迈空摔伤,饭店:已提醒!法院:还得赔

2021-4-26

有很多消费者问

在公共场所受伤谁来负责?

有些商家因设置了提示标志而无须担责

而有些商家则需承担部分责任

日前,河北区法院审理一个案件

一起来看看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维权?

事件回顾

李女士今年62岁。2020年9月的一个周末,李女士一家到位于河北区的一家饭店就餐,在进入饭店时,掀开门帘后踏步入内,却一脚踩空,摔了出去。

李女士年纪不轻,这一摔造成其腿骨骨折、腰椎体陈旧压缩性骨折等伤情。一次本该欢乐的聚餐却成了李女士的梦魇,她经历了几次转院治疗,期间治疗花费不菲。

去年年底,李女士将饭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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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李女士和家属回忆起摔伤当天的情形依旧十分难过,而更令他们难受的是,饭店方在出事后仅垫付了检查费用,李女士家属就后续治疗费多次与饭店方沟通协调,均未能取得共识。李女士认为,饭店在门口就有一级台阶,且安装了门帘,即便设置了提示标志,但门帘遮挡了视线注意不到,存在安全隐患,因此饭店应在这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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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饭店一方却认为

饭店门口虽有一级台阶

但他们用明黄色的实线进行了标示

同时还贴着红色字体“注意台阶”

因此,饭店方面认为只需承担较小的责任

且认为李女士诉请的金额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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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饭店的地面低于路面,所以在进入饭店的大门后有一级向下的台阶,这个台阶宽约70厘米,高约16.5厘米,并设有提示标志。但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米,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宜少于两级,当高差不足两级时,宜按坡道设置。

被告饭店门口的台阶设计不符合规范

存在安全隐患

虽然设有提示

但不足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饭店对本次事故应担责六成

李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应对自己的行为尽到注意义务

因其存在一定过错,应担责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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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方争议较大的各项费用,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各种证据,最终依法判令饭店应赔偿李女士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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