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就“当月扣缴当月申报个税”作出解答···

相信大家近日来都被“当月扣缴当月申报个税”的调整搞得晕头转向!很多财务表示之前一直都是这么做的,突然调整很多工作又得重新做,很费事。

 

日前,北京税务、厦门税务等部门相继发布规范通知,HR和财务,你要的解释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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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6大重点解读

 

北京税务《关于调整扣缴申报时间的重要提示》,6大重点解读:


1、正确规定是什么?——税法原则是“当月扣缴次月申报”。

税法规定是当月发放工资在次月15日内申报个税,即“当月扣缴次月申报个税”;(注:税务发放是“实际取得”,即实际支付,不要跟人事归属月搞混了)


2、一直都是错误操作的吗?——提前“当月扣缴当月申报”是误报。

但是很多上半月发薪的单位,一直误报为“当月扣缴当月申报个税”;以前虽然与税法原则不符,但也没造成其他损失,所以就一直这么错下来了。


3、此次规范调整的原则?——新税制下会继续“提前”有不利影响。

新个税法将于明年元月起实施,新税法实施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这时继续“提前”申报的做法就会对个人据归集及业务实现造成不利影响了;所以,应该尽快规范调整。(注:请HR一定要重视,2018年11月、12月不做规范调整,明年做专项附加扣除、综合所得计税时会带来很大问题。)


4、调整之后什么样?——调整方法是停止当月申报变成次月。

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11月还没报,则停止在“当月申报”的做法,变成正确的“次月申报”;二是11月已报完,则12月停止在“当月申报”的做法,变成正确的“次月申报”。(注意:是停止当月申报的做法,当月无需零申报。)


5、系统配套支持!——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将停止支持当月申报。

2018年11月10日,统一关闭扣缴客户端当月扣缴当月申报功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将关闭人工选择当月税款所属月份的功能,到时候就不会出现误选择其他月份的情况了。(也就是说,这次不是自愿调整,而是配套软件系统直接强制关闭当月扣缴当月申报功能。)


6、相关配套实施政策的支持?——调整不影响购房、购车、积分落户纳税审核。

对于由于扣缴申报时间的调整,在购房、购车、积分落户纳税审核中受到的影响,北京税务局将根据调整后的实际扣缴申报情况予以认可。(注:这个细节做得很到位,给北京税务点赞!)

 

北京税务《关于调整扣缴申报时间的重要提示》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比如,某企业2018年10月向员工发放工资,实际发放工资的当月代扣个人所得税,应当在11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此时税款所属月份为2018年10月。

 

如果贵单位前期未按上述规定操作,存在“当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当月扣缴申报并缴款”的情况,请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一、对于“2018年11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已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税款所属月份选择“2018年11月”)的,2018年12月征期不再进行扣缴申报和缴款,也无需进行零申报。对于2018年12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2019年1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

 

二、对于“2018年11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尚未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且计划在11月征期申报税款所属月份“2018年11月”的,2018年11月征期不再进行扣缴申报和缴款,也无需进行零申报。对于2018年11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1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

 

2018年11月10日,我局将关闭“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人工选择当月税款所属月份的功能,即11月征期不再可以选择税款所属月份“2018年11月”,12月征期不再可以选择税款所属月份“2018年12月”。

 

对于贵单位纳税人由于上述扣缴申报时间的调整,在购房、购车、积分落户纳税审核中受到的影响,我们将根据调整后的实际扣缴申报情况予以认可,请贵单位向员工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比如:上述第一种情形中2018年12月征期没有缴纳税款的,我们将根据该纳税人2019年1月征期的缴税情况进行确认;上述第二种情形2018年11月征期没有缴纳税款的,我们将根据该纳税人2018年12月征期的缴税情况进行确认。

 

感谢贵单位对北京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贵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6日

 


北京税务的官方解答!

 

北京税务《关于调整扣缴申报时间的重要提示》相关问题解答

 

Q:什么是正确的扣缴申报时间?

 

A: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以及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内办理扣缴或预扣缴申报。

 

比如,某企业2018年10月向员工发放工资,实际发放工资的当月代扣个人所得税,应当在11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此时税款所属月份为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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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哪些企业需要调整扣缴申报时间?

 

A:如果前期未按上述规定操作,存在“当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当月扣缴申报并缴款”的情况的企业,就要按照重要提示的内容进行调整。

 

Q:具体调整方法是什么?

 

A:根据11月份申报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在11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分成两种方法调整:

 

第一种情况:2018年11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已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税款所属月份选择“2018年11月”)的,2018年12月征期不再进行扣缴申报和缴款,也无需进行零申报。对于2018年12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2019年1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

 

第二种情况:2018年11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尚未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且计划在11月征期申报税款所属月份“2018年11月”的,2018年11月征期不再进行扣缴申报和缴款,也无需进行零申报。对于2018年11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1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

 

Q:现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可以人工选择当月税款属性,会不会出现误操作现象?

 

A:2018年11月10日,北京税务局将关闭“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人工选择当月税款所属月份的功能,即11月征期不再可以选择税款所属月份“2018年11月”,12月征期不再可以选择税款所属月份“2018年12月”。

 

到时候就不会出现误选择其他月份的情况了。

 

Q:这次调整了扣缴申报时间,将来在购房、购车、积分落户的审核受到影响怎么办?

 

A:对于贵单位纳税人由于上述扣缴申报时间的调整,在购房、购车、积分落户纳税审核中受到的影响,北京税务局将根据调整后的实际扣缴申报情况予以认可,请贵单位向员工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比如:上述第一种情形中2018年12月征期没有缴纳税款的,北京市将根据该纳税人2019年1月征期的缴税情况进行确认;上述第二种情形2018年11月征期没有缴纳税款的,我们将根据该纳税人2018年12月征期的缴税情况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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