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住房可获得减半征个税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给出了诸多举措,减税和商业改出租住宅就是两大亮点。

个人出租住房可享优惠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最新意见,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将获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其中提到了个人出租住房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个人出租住房,由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对于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个人出租住房所得的收入,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将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国务院还发文要求: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
南京已执行部分规定

出租房子要缴纳哪些税呢?
据税务人员介绍,个人出租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目前在南京,以上税目合并按综合征收率5%来计征。其实,对于个人出租房屋的征税优惠政策,早已有之。此前营业税适用税率5%,而国家对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减为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减按1.5%征收。国务院出台的意见中提到,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月租金在3万元以内的话,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按照3.5%缴纳即可。
意见中提到的个税减半此前也有相关规定。税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而目前国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章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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