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断缴了好几次,请问会影响退休吗?

不影响!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都可以间断累计!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以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注意:此处缴费年限是“累计缴费年限”,不要求“连续”缴费。 按照我国目前的养老金计算办法,城镇职工退休养老金与以下因素有关: 1、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2、本人历年缴费水平(平均指数); 3、本人退休年龄; 4、退休时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是否划算?

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受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标准、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计息利率、退休年龄等诸多因素影响,难以完全准确计算。根据现行政策,假设均从2021年1月开始缴费,社会平均工资每年增长6%,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的40%计入个人账户)4%复利计息,实际缴费15年且每年均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或100%缴费,不同开始缴费年龄和缴费标准对应的养老金水平如图。 一般来说,养老金每年还有5%左右的增长。上述测算结果仅作参考,退休待遇需根据实际情况和退休时政策确定。

失业金一生只能领一次?

失业金即失业保险金,没有一生只能领一次失业金这项规定。失业金单次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而非终生只能领取24个月。劳动者领金期满后重新就业并参保,再次失业后符合申领条件的,还可以继续申请失业保险金。

参加工作可不可以不缴社保,多拿工资?

这是不行的,不符合国家《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为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有些单位和员工签订协议,让员工放弃参保,这种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员工的权益会受到损害,单位和员工都面临着潜在的风险。所以大家千万要记住,参加工作后是一定要参保的。

医保断缴三个月,余额就清零?真的假的

如果职工医保断缴3个月,个人账户的钱不会清零,累计缴费年限也不会清零,不过连续缴费年限会重新开始计算。在很多地区,医保每年的报销比例是与连续缴费时间相关的。此外,医保断缴期间享受医保待遇也会受到影响。

公司缴纳社保可以只交医保不交养老保险吗?北京通上查社保有医保养老断了是怎么回事?

您好,北京社保不可以单独缴纳医疗保险,都是五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已合并)一起缴纳的。2020年由于疫情影响,国家为企业减负,减免了养老保险的单位部分。如果您查到的是2020年度的,那因为养老保险减免政策的原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受影响。

以下是社保的相关问答
提问者 139****9171

入职不到一年怀孕,休完产假工作不到半年离职,公司要求赔偿产假期的社保费,请问合理吗?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合理也不合法。 按照目前的舆论环境,合理,不合法。 首先,女职工休产假是不受限制的。任何通过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承诺书等方式限制、禁止女职工怀孕、休产假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其次,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这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的,工资待遇不降低,意味着既包括工资,由包括福利待遇,当然包括社保。 实际上,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应正常发放工资(按照出勤对待)、正常缴纳社保(各承担各的)。所以,不存在女职工需要向单位补偿社保费的前提。 再次,女职工休完产假后回到单位,实际上应该还处于一年的哺乳期内。此时,虽然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错辞退)、第41条(经济性裁员)方式辞退员工,也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到哺乳期结束,但是并未限制劳动者随时离职的权利。只要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第37条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据第38条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解除行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劳动者和单位签订了培训服务期协议,单位也出资对劳动者进行过专业技能培训,在约定的服务期结束前劳动者依据第36条、3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承担违反服务期下协议的违约责任,向单位支付一定的培训费违约金。但是,这与社保费的承担无任何关系。 可以说,单位的这种约定或规定,实质上是限制劳动者离职、并在《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的(竞业限制、服务期)情形之外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显然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依据该法第26条,这种约定或者规定是无效的。 所以,我说,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单位的做法不合法,也不合理。 但是,按照目前的舆论环境,就有一定合理性了。 不相信的话看看知乎关于女职工休产假方面的讨论,很多人都认为,女职工休完产假没多久就离职有点占便宜的意思,而且对单位来讲不太公平。但,即便如此,这些人也不得不承认,女职工休产假是法定权利,休完产假何时离职也是法定权利,自行决定。对于单位的这种做法也不敢给予合法的认定。
提问者 16******817

请问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怎样写辞职信方可离开后到劳动仲裁起诉呢?

1.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因此,辞职信如果注明是因为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本人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会产生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注:根据提问中的描述,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状态已经持续满1年,根据法律的规定,满1年后,法律上已经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虽然可以继续主张,但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且各地仲裁时效的计算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广东地区的做法是按月计算,即,每个月都要单独计算1年的仲裁时效。而从提问中的描述看,相关“二倍工资”的1年仲裁时效已过,较难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了。) 2.未购买社保,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观点认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没有缴纳社保”,以及“虽然缴纳社保,但是不足额缴纳社保”两种情况),因此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法存在“地域性”,各地在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时,还要符合当地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要求: 以深圳地区为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1个月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用人单位未在1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地区虽然没有类似深圳的要求,但一般也建议参照深圳地区的做法,提前1个月书面发函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用人单位未在1个月内依法缴纳,或者直接回函答复拒绝缴纳的,此时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相对比较容易获得裁判机关的支持——因为根据被迫解除前双方的函件沟通,可见劳动者本人是要求依法缴纳社保的,但用人单位在合理的时间内依然坚持不依法缴纳,此时用人单位的恶意及过错比较明显,此后劳动者据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对比较容易获得裁判机关的支持。 3.被迫解除的辞职信,一般建议详细注明被迫解除的理由,而且辞职信的抬头一般应当写“通知书”。 4.其他提示:根据相关规定及判例观点,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的,应当在解除时一并告知用人单位被迫解除的理由,而不能“先以其他原因离职,离职之后再主张被迫解除”,且不宜“先离岗,离岗后再主张被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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