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合同,遇到工伤怎么办?

2024-5-9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Q先生与F公司签订劳务合同,F公司未为Q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并派往承包的工地上从事高空作业工作,Q先生系进城务工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进入公司时,Q先生已年满61周岁。2023年12月,Q先生在F公司承包的工地上高空作业施工时,不慎从3米高的地方摔下,当日即被送往医院治疗。F公司拒绝按工伤标准赔偿,为此双方对薄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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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法院审理认为:F公司与Q先生之间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综合各方证据可以判断双方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规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F市人社会局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F公司未依法为Q先生缴纳社会保险,Q先生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F公司依法应当向Q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F公司以Q先生年龄已超过50周岁后就不再具备劳动能力资格,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得到支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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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

1、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用工主体资格、劳动人事管理、劳动报酬支付、劳动业务联系等方面也可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只是签订了劳务合同,也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希望用工单位依法依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相应的“五险”。

2、用工单位要积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直接向劳动者支付。不要为了节省一点费用而因小失大。

3、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退休的权益,并不是用人单位以此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不能以超过法定年龄不构成劳动关系,并据此主张应免除其相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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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一、《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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