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服调岗,偷学劳动法被开除!公司被判赔43万

2024-4-19

因调岗事宜,员工与公司产生分歧,公司称其无故旷工且在上班期间浏览劳动法,属严重违纪将其开除。员工诉至法院,法院:公司违法!赔钱!这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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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02年11月11日,陆某进入某公司工作。该公司规定,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达成共识。

2016年5月11日至6月15日期间,公司多次通过口头及电子邮件告知陆某调整工作岗位,并送达《工作调令》,让其准时到新岗位报到。

陆某表示愿意服从公司安排,同时多次要求明确“岗位技能”和“岗位考评标准”的具体信息。

6月15日,陆某在新岗位办公室仅出现了十几分钟,并当场表示不接受这个新岗位的安排,公司再次通知其第二天准时到岗。

6月16日,公司向陆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从5月份就与你协商一致调岗。但你无故旷工,结合你近期工作懈怠,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属于严重违纪。现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陆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7946.32元。

仲裁裁决:驳回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陆某对此不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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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质证

在法院审理阶段,对有关证据的举证与质证情况如下:

单位举证公证书及附件、其他电脑浏览和访问记录清单及截屏打印件,证明陆某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在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公司表示,公证书中提到的电脑系本公司从事网站维护工作的员工许某所使用,该员工可以通过后台程序监控员工工作电脑的浏览记录;浏览记录是陆某离职后,工作人员检查其工作电脑时发现的,而在此之前也曾发现陆某在工作时间浏览高考方面材料的情况。

公证书及附件显示,浏览记录包括劳动法律法规、金山词霸等。其他电脑浏览和访问记录清单及截屏打印件显示的网页浏览记录包括了淘宝网、劳动法、高三试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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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无故旷工”:劳动者对于新岗位的办公地点存在疑问,用人单位未明确给予回复。陆某在这种情况下回到自己原来的工作岗位,并不构成“无故旷工”。

关于“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及附件显示的是公司员工许某电脑中的记录,未保证相关工作设备的唯一性,无法反映与陆某工作电脑的浏览记录有关联,在陆某对真实性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予确认;其他打印件同样无法反映与陆某的工作电脑有关,同样不予确认。这些证据无法成为证明公司主张的有效证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解除与陆某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39677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公司并未补充提供证据用以证明事由之成立,故就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及不予支付赔偿金之主张,难以采纳。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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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

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

比如,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事先约定可以调岗,或者存在调岗不合理、没有协商沟通、制度未规定、解除程序不合法等情况,单位以拒绝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后果严重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员工长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情况比较严重,造成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则公司可以辞退员工,无需支付赔偿金;

如果员工处于试用期,双方约定的录用条件包括上班时间不得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玩手机,则公司也可以辞退员工而无需支付赔偿金。

此外,如果员工看与工作无关网页的情况比较恶劣,比如经多次提醒、制止仍坚持不改正,甚至制造噪声影响他人办公,也会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被单位开除而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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