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交接班,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2024-4-16

案情简介

鲁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前台。2022年8月20日,鲁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行驶至金寨南路与锦绣大道交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下肢外伤;踝关节扭伤;左侧舟骨多发骨折。鲁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2023年1月10日,鲁某某向合肥经开区组织人事局申请工伤认定。区组织人事局受理后,向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工伤举证通知书》,公司反馈称,鲁某某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所发事故时间点不属于下班途中,不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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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组织人事局依据门诊病历,劳动合同书、社保缴费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家庭住址证明,路线图,排班表、考勤时间表,交接班同事之间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鲁某某为工伤。

复议诉讼

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高新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高新区法院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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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析

该酒店前台上下班时间是交接模式,必须下一个交接班的同事到岗才可以下班,虽然公司规定的白班时间为8:00--20:00,但公司提供的考勤时间表显示,绝大部分前台员工并没有按照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交接班。2022年8月20日,鲁某某为了等同事邵某来接班(邵某21:10才到酒店),打卡下班时间为21:12,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21:35,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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