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晚了几天发,公司补偿员工4.8万元!

2024-1-15

原本约好每月8日发工资,却推迟了几天才发放,这种情形是否属于拖欠工资?有一家公司,因太晚发上个月的工资,吃了“大亏”。

事件回顾

2014年4月11日,江苏某信息技术公司向孙小妹发出《录用通知书》,约定薪资待遇为“税前4000,每月8号发放上月工资”。当月,孙小妹入职了该公司。

根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显示,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23年7月27日,合同未明确薪酬的具体发放时间,仅约定“甲方(公司)按照在招募过程中与乙方(孙小妹)达成的协议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在职期间,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孙小妹发放工资。根据孙小妹提供的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所示,公司向孙小妹发放工资的日期一般为每月8日,如遇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9日、10日发放。

2021年7月,因经营问题孙小妹所在部门解散,孙小妹随后向公司邮寄了《被迫离职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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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

孙小妹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6月工资5700元、2021年7月工资2331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8543元。审理中,孙小妹确认2021年6月、7月工资已足额发放,并撤回了支付当年6月7月工资的请求。

2021年9月7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对孙小妹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

孙小妹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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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 审】

为证明不存在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公司当庭提供了《员工薪资管理制度》,显示该制度制定于2009年9月,其中8.2条规定“薪资发放:每月8日-15日将上月薪资转账至个人指定账户,遇假日则顺延,离职人员(完成移交)仍同上述时间发放……”。对该份制度,孙小妹不予认可,并表示从未见过也未签收过。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同时根据当地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本案中,孙小妹2021年6月工资应在7月8日(周四)发放,但公司未按时支付。当地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孙小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8543元。

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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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可以确认每月8日为工资发放的最迟日期。公司所提供的《员工薪资管理制度》虽有“每月8日-15日为发薪日”的规定,但公司并无证据可以证明该制度已告知了孙小妹或进行了相应公示,故该制度对于发薪日的规定不能对抗双方之间明确约定的发薪日。

本案也不符合公司可以延期支付工资的法定情形。因此,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发放6月的工资显然违反了双方关于工资发放日期的约定,不论其是否恶意,孙小妹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法院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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