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了就是“铁饭碗”吗?

2024-1-10

想必打工人都知道,入职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保障双方的权益。我们常听到劳动合同签1年、3年、5年等等,但最近听说还有一种合同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啥意思?是不是签了这种合同就是有了“铁饭碗”?一起走进今天的“以案说法”小课堂,小编一一为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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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按期限可分3种: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因此具有相对的长期性、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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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相关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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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这么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论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属于劳动合同范畴,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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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即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但仍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第三十六条)、过错解除(第三十九条)、预告解除(第四十条)及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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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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