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3个月才批准员工辞职,法院:赔56万!

2023-7-10

01 事件回顾

聂某于2014年8月1日入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9月7日,聂某通过微信向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丁某提交辞职报告,丁某口头回复称,需要时间找寻继任者,此后聂某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

银行流水显示,用人单位于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照常支付聂某工资,默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

2021年12月13日,用人单位突然同意聂某此前的辞职申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聂某不同意,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万元,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万元。

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图2.jpg

02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聂某于2021年9月7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丁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应允,聂某未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均认可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聂某仍正常提供劳动。时隔3个月后,用人单位突然以同意聂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超出一般用人单位合理审批流程时间,缺乏合理性与劳动关系维系之善意,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二倍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中,聂某工资高于北京市2020年职工月均工资标准三倍,应按三倍计算,其计算基数不应超过3.78万元。经核算,用人单位需支付聂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万元。

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本案系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同意,双方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依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聂某始终未撤回离职意思表示,其行使预告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送达公司即生效,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撤回。公司2021年12月13日通知其离职不构成违法解除,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聂某在2021年9月7日向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予以回应,而是继续接受聂某提供的劳动,应认定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双方劳动关系此后继续存续。用人单位在3个月后的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聂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显然超过了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申请离职的合理期间。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摄图网_501594640_wx_法官法槌和法律文件(企业商用).jpg

03 离职法律知识要点

◆关于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关于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维码(1).jpg

关联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