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踝骨折还每天走1万步, 是泡病假吗? 以旷工辞退员工合法吗

2022-11-11

【裁判观点】

被告脚踝部位受伤,每日微信步数却有5000至10000步,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脚伤复健理想。并且,被告的工作无需大量行走与活动,原告数次承诺调整合适岗位,并多次通知协商,在此情况下,被告不协商、不回复、不上班,状况持续近半年,在数次通知到岗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认定其系消极不上班、对抗管理,以旷工论,并无明显的恶意或针对。在维护劳动者合理伤病休息权益的同时,还应当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原告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系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被告徐某武于2000年10月8日入职原告上海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最后一份合同期至2021年12月31日,岗位是房产销售、资产管理服务。

2019年9月16日,被告在办公地所在大楼发生意外导致受伤,被送往新华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三踝骨折伴踝关节脱位,于次日行骨折脱位外固定术,2019年9月24日又行关节镜辅助下右三踝骨折ORIF+踝关节清理,后出院。

原告收悉新华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具明建议休息三个月(至2019年12月16日)。

2019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通知》,言明:“你于2019年9月16日请病假至12月16日。病假期满,现通知你:请于12月20日到岗上班,公司视个人情况安排相应岗位。未如期到岗上班,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的《奖惩制度》予以处理。”

2019年12月20日,被告至原告处向人事递交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于2019年12月16日开具的病假证明单,证明单具明建议病假两周。人事告知被告等待负责人回来面对面沟通,但被告自行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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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3日,原告人事电话联系,但被告未接听。原告遂寄送《通知》,言明:“鉴于你因个人原因,自行摔伤导致无法正常上班。此前你所提交的病假单已于12月16日到期,单位已通知你在12月20日正式上班,但你至今未来,我们已多次电话联系你,你也拒接。现单位再次要求你立即前来上班,单位将根据你身体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合的岗位,如你仍不来上班,将作为旷工处理,所有后果自行承担。”被告收悉《通知》但未上班。

2019年12月30日,原告负责人、人事等至被告家中但未见到被告,与其父母沟通。

经查,新华医院、杨浦区中心医院先后就被告伤势开具病假单,期间连续,至2020年7月仍持续。自2019年12月底开始,上述病假单先由被告母亲送至原告处,原告拒收;后邮寄原告,逾期退回,多次退回后被告未再寄送病假单。被告的就医记录及医保结算显示,自2019年12月起,病假单开具当日大多只见挂号记录,未见诊疗或配药记录,医嘱为“建议休息”。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微信步数多见5000步至10000步以上。

2020年5月底,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由于你的行为涉嫌骗保,公司不可能予以配合。为此,你多次前来闹事,并拒不恢复工作……期间,公司多次通知你前来上班,但你均置之不理……你长期拒不到岗工作的行为,已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故通知双方劳动关系将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被告收到该解除通知,确认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

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505.6元。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认为被告因医嘱明确休息三个月,原告遂于2019年12月初通知被告休息期满更换合适岗位上班,当时被告并无异议且签字确认。然此后被告却声称需继续休息,消极回避原告数次的电话、短信、上门等联系与通知,未再上班。原告没有收到被告的病假单,却发现被告每日微信步数5000步至10000步,故有理由相信被告已康复却恶意拒不上班,遂于2020年5月底以旷工为由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此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及相应期间的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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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就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以旷工为由解除,认定被告伤势不影响工作却拒绝上班,构成旷工,被告则持反对意见,认为伤势未完全康复应继续休息。

本院注意到,被告因伤自始持有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期间持续,然结合在案查明的事实、诉辩意见、双方举证等,应予认定被告的行为难言合理,原告的认定与处理尚属正当。

理由如下:

其一,三个月病假期届满之时,原告通知被告上班并明确表示视情安排合适岗位,被告签收了通知,当时并未言及需继续休息,说明原告通知上班尚有一定事实基础,且系作出符合常情的表示,被告现称系受胁迫而签字,没有证据本院故不采纳。

其二,病假单即病情证明单,休息期间系医院根据伤势常态作出的建议意见,劳动者负伤是否需停止工作休息恢复,尚应结合康复状态、岗位状况等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尚有核查并批准之权。

其三,参考相关人身损害评定规范关于伤情误工期90-180日的规定,被告自受伤至2020年5月已系停工休息逾8个月,超过常情。从就医记录来看,医院开具病假单之日除挂号没有诊疗或配药,医嘱亦未见伤情描述,可以证明被告的伤势并无严重或加重,相反,脚踝部位受伤,被告的每日微信步数却有5000至10000步,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脚伤复健理想。并且,被告的工作无需大量行走与活动,原告数次承诺调整合适岗位,并多次通知协商,在此情况下,被告不协商、不回复、不上班,状况持续近半年,在数次通知到岗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认定其系消极不上班、对抗管理,以旷工论,并无明显的恶意或针对。在维护劳动者合理伤病休息权益的同时,还应当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原告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系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处理结果:不予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

【律师点评】

陈伟律师认为:请病假应当提供真实的病假证明材料,如果医院开具病假单之日除挂号没有诊疗或配药,医嘱亦未见伤情描述,则有可能存在虚假请假证明之嫌;如请病假员工的微信步数与正常人无异,则说明其仍在泡病假之嫌疑。在劳动争议中,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讲诚信将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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