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产前可以休假15天”怎么解释?法院判决了!

2022-9-14

 案情简介

因身体原因提前休产假,单位不批,后被开除

何女士是成都一家公司员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因怀孕36周时诊断出中央型前置胎盘,医生建议何女士休产假,2011年6月8日,何女士在公司OA系统履行了正规的请假程序,说明自身情况:“由于离预产期较近,特请产假。”次日,何女士开始休假。6月14日,该公司通过OA系统拒绝了何女士的请假申请,单位认为: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产假提前2周才能开始休息,目前工作繁忙,人手紧张,不便同意此申请,如果确因预产期提前超过2周的,请提供成都三甲医院关于预产期提前的诊断证明。

6月15日,公司作出《旷工通知书》送达何女士,并要求6月17日前来公司报到上班,并说明旷工缘由,就旷工缘由出具完整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6月17日,何女士向单位提交了武侯区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于6月10日作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其上载明建议休产假。单位在收到材料后仍明确告知何女士不同意其请假申请,此后何女士未到公司上班。

6月21日,单位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何女士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何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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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何女士的行为并不属于旷工行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17200元

2012年4月18日,何女士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公司向何女士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200元。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规范》有关产假章节规定:“正常分娩者,共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何女士身体状况确需提前休产假,且履行了请假手续,并向公司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其符合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规范》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情形,故公司应同意何女士提前请产假的申请,何女士在履行请假手续后未到公司上班的行为并不属于旷工的行为,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判决该公司向何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人民币1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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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焦点在于提前休产假是否旷工,“产前休假15天”非硬性,女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调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何女士提前休产假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中对产前15天开始休产假的规定不是硬性的,女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而这也是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的立法精神。本案中,原告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规范》也作出了“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弹性规定。

对于何女士没有经过公司批假而直接休假,法院认为,公司《旷工通知书》要求何女士说明旷工缘由,就旷工缘由出具完整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何女士向公司提交了正规的妇幼保健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能够证明其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工作,因此按照公司内部规章规定,何女士的请假申请应该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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