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做担保么?

2022-8-17

当前用工环境下,公司要求员工为公司业务提供担保的现象并不鲜见。如发生债务问题,做担保的员工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请看案例——

案情简介

涂某是深圳市M科技公司的销售部员工,双方签订了《担保责任合同》,约定涂某作为销售部指定的负责人,从2013年4月份开始,担保金额最高确定为800000元……不管遇到何种原因,到期货款必须收回,未收回货款的部分由涂某全额承担。

后因涂某没有收回赊销货款146506元,M科技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涂某赔偿公司重大经济损失1465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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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M公司在日常销售经营中,采用赊购赊销的模式,并赋予销售人员一定范围内的赊销权限,是M公司自身经营性策略的安排,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

但M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采用赊购赊销模式时,要求劳动者对该公司赊购赊销行为提供担保,并承担M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承担的例如货款无法收回等商业风险,显然是违背了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的情形,该约定无效。

故M公司基于上述理由要求涂某承担货款无法收回而导致的重大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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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分析

在本案中,公司滥用其在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将理应由其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不符合法律规定,员工无须为此承担保证责任。

员工是否可以为所在公司的业务提供担保,目前法律并未作禁止性规定。但在担保活动中,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公司需明确告知员工担保的法律后果,员工确认自愿为公司业务提供担保。否则,员工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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