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别再傻傻分不清啦!

202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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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一字之差,但实际意思差别很大。那他们到底有啥区别?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17年起,谢某在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从事割铁、砸钢筋等废铁分拣工作,公司按150元/天支付报酬,一月发放一次。

他每月出工的时间不固定,如果公司有需求且自己有空的时候就去,公司无需求或者自己没空的时候就不去。

在工作期间,他没有享受过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也没有和公司协商过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保缴纳的问题。

2021年7月,谢某在工作时不慎被钢筋粒击伤右眼被送至医院医治,期间公司为其支付了治疗费用,医治完成后,谢某继续在公司工作至同年10月。

之后,谢某为获取工伤损害赔偿,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谢某的仲裁申请,谢某不服该裁决,向经开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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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均有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主观愿望。

此外,劳动者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同时,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行政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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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大多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等特点,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自由约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谢某与该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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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为公司提供割铁、砸钢筋等废铁分拣工作,双方未约定固定的工作年限,亦未约定每月固定的出工及休息天数,工作时间虽根据公司需要确定,但谢某对于是否工作享有决定权,若谢某不去上班仅需向公司说明,公司亦不能强制要求其上班,不出工的结果仅是没有当天的报酬,事后无需补班,也不会扣工资。

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的用工关系较为松散、随意,自由度较高,不存在劳动关系中所要求的人身隶属关系,且具有临时性和不固定性,虽然谢某在该公司工作时间较长,但公司与谢某均没有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主观愿望。谢某与公司之间未形成较为紧密的管理与依附关系。

法院认为

谢某与公司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遂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认定,需要根据双方权利义务的本质进行分析,为了避免产生该类争议,法官向各位劳动者提出以下建议:

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义务,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注意留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以下材料通常情况下系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③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等证件;

④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⑤考勤记录;

⑥用人单位盖章的含有劳动者名字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介绍信等资料等;

⑦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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