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交通事故全责,公司赔209万后,能向员工追讨吗?

2026-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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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某公司员工,从事驾驶工作。

张某驾驶悬挂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上乘客丁某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因该起交通事故,某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2,099,812.98元。

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某赔偿公司损失2,099,812.98元,仲裁委裁决后,张某诉至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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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于2023年10月2日在履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该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张某的重大过失所致。公司为此实际支付交通事故的赔偿款2,099,812.98元,仲裁委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张某的劳动报酬、造成损失金额、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张某按总金额的10%承担赔偿责任,尚属合理,予以确认。判决张某偿付公司损失209,981.20元。

张某上诉称:

张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公司未对案涉重型货车进行充分投保(仅投保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导致不足以覆盖此类高危经营活动的合理风险。同时,案涉车辆在安全技术方面存在隐患,公司作为车辆的实际管理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上述情形下,公司试图将因自身管理不当导致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显失公平。张某作为驾驶员收入微薄,现已失去工作,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承担20余万元的巨额赔偿,远超其个人经济承受能力,违背了劳动法保护弱者的基本原则。

公司辩称:

1.张某主张事故属于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混淆了职务行为的对外责任承担与用人单位内部追偿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事故系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的重大过失行为所致,公司承担对外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存在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

2.张某主张公司投保的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足以覆盖经营风险,以此作为免责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负有无限投保义务,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均符合法定要求。张某笼统主张案涉车辆在安全技术方面存在隐患,但在一审中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车辆存在安全缺陷,亦未证明所谓隐患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事故认定书已明确事故原因为张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的违法行为,与车辆技术状况无关。

3.10%的赔偿比例已充分考量双方利益平衡。仲裁委员会及一审法院已综合考虑张某的劳动报酬水平(每月不低于9,000元)、造成损失的金额(209万余元)、过错程度(事故全部责任)等因素,酌情确定张某仅承担总损失的10%。这一比例在同类案件中已属从轻,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经济承受能力的考量。

张某作为公司的员工和案涉车辆的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经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司就其损失向张某追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就张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仲裁和一审已考虑张某的劳动报酬、造成损失金额、过错程度等因素,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张某承担10%的损失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张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维码.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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