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主管上班打麻将被开除,抗辩不是赌博索赔2N,法院这样判!

2026-8-11

2023年3月23日,某酒店与冯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冯某担任人事主管岗位。

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员工手册》等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3年4月26日,冯某在《员工手册》签收单中签字确认已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并同意全部条款内容。

《员工手册》第9.8条规定:员工如有如下行为之一,属严重违纪,酒店有权给予处分:2)无故缺勤或旷工一天或以下。

第9.9条规定:员工下列行为属于特别重大违纪行为,酒店有权立即解除合同:1)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赌博等。

2025年5月23日,根据公司排班,冯某当日上班班次时间为8:00-16:30。

冯某当日8:17打卡上班后,于12:35分左右离岗与同事在酒店内包厢打麻将至18:50分许,19:04分通过钉钉打卡下班。

2025年6月18日,公司向冯某出具《特别重大违纪行为的处罚决定书》。

载明:冯某于当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旷工并在酒店内参与赌博行为(上班时间在包厢打麻将),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自2025年6月20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冯某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赌博,公司属违法解除,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4500元。

1(4).jpg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冯某上班时间离岗长达四小时,与同事在酒店内包厢打麻将,事后未如实打卡,其行为已违反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员工手册》中规定,赌博属于特别重大违纪行为,虽对“赌博”的性质未进一步详细说明。

从一般社会认知进行文意理解,公司将冯某在上班时间内进行带有金钱输赢性质的麻将游戏认定为“赌博”,符合其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属于其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员工手册》明确规定赌博的行为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冯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冯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打麻将不构成法定“赌博”,且旷工半天仅属“严重违纪”不能直接开除

冯某上诉理由:我打麻将行为不构成《员工手册》中所指的“赌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赌博需以营利为目的且存在较大赌资。

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打麻将时存在金钱赌注或营利行为,仅以“打麻将”表象即认定为赌博,缺乏事实依据。

《员工手册》第9.9条将“赌博”列为特别重大违纪,但未明确区分娱乐性打麻将与赌博的界限。

即便认定存在离岗行为,亦仅属“严重违纪”而非“特别重大违纪”。

《员工手册》第9.8条明确“无故缺勤或旷工一天或以下”属严重违纪,公司混淆违纪界限径行解除合同,属适用条款错误。

2.jpg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员工手册》第9.9条第1款将“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嫖娼、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列为“特别重大违纪”。

属于“酒店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的情形,该条规定属于酒店内部规章制度,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具有合法性。

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对冯某在岗期间与他人在包厢内打麻将的行为,本院认为,《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赌博”行为应从一般社会认知进行文意理解。

即多人参与带有金钱输赢性质的行为,含有聚众赌博的色彩。

公司将冯某上班期间未经请休假批准擅自离岗与他人进行带有金钱输赢性质的打麻将行为认定为“赌博”。

符合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属于其行使管理自主权的范畴。

冯某上班期间聚众打麻将既未尽到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义务,也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故一审判决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合法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维码.jpg

关联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