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伤待遇”与“工伤待遇”能同时获得吗?

202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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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4日,拉某斯公司的众包骑手何某君在工作中受伤。后何某君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9天。2022年11月5日,何某君在拉某斯公司平台恢复接单,拉某斯公司为何某君参加职业伤害保障。

2022年11月7日,何某君受伤经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职业伤害。2023年2月13日,何某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23年4月20日,重庆市南岸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何某君的受伤为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伤残情况为鼻中隔骨折已愈。

2023年6月20日,案外人重庆市某某人力资源集团公司职业伤害保障资金专户向何某君支付34601元和9554.74元,备注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费用。

2023年7月25日,何某君以前述诉讼请求作为申请仲裁事项向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何某君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拉某斯公司支付何某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期间生活津贴、护理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鉴定及鉴定检查费、后续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14841.51元。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何某君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何某君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已经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再诉请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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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新就业形态人员在遭遇职业伤害时,经认定为职业伤害且评定为伤残等级后,有权享受职业伤害待遇,其中职业伤害确认程序参照《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程序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新就业形态人员在遭遇同一事故伤害时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本案中,何某君按照《重庆市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已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包括伤残补助金34601元和医疗费用9554.74元,何某君作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已经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再诉请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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