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安排年假,员工不同意,还能要补偿吗?
2025-12-2

张三2023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1天。2023年12月20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张三,安排其于2023年12月21日休年休假。张三通过电子邮件回复不同意该日休年休假并于当日实际提供劳动。
2024年3月6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91元。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张三对此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张三认可收到公司安排其于2023年12月21日休年休假的电子邮件,但系公司强制安排,其已通过电子邮件回复不同意该日休年休假并于当日实际提供劳动,故要求公司支付该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因张三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23年12月21日提供劳动,且其自认书面不同意休年休假,公司可以无需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故对张三要求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张三2023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1天。2023年12月20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张三,安排其于2023年12月21日休年休假。一审庭审中张三自认其在2023年12月21日回复公司不同意休假。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公司无需支付张三未休年休假工资。张三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727.36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联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