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完下班卡,还未走出公司,下楼摔伤,是工伤吗?
2025-11-27

马某是某公司员工。2024年3月17日,马某上夜班,工作时间为当日20时至次日8时。2024年3月18日8时20分许,马某在车间开完班会后打卡下班,之后下楼时摔伤发生事故。后马某申请工伤认定,溧阳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经行政复议,马某仍不服,诉至法院。
马某主张,其在车间完成第一次打卡后,前往单位大门进行第二次打卡的行为,属于完成单位考勤制度的必要步骤,符合“收尾型工作”的特性。楼梯作为公司经营场所的附属部分,是员工上下班的必经区域。

马某是某公司员工。2024年3月17日,马某上夜班,工作时间为当日20时至次日8时。2024年3月18日8时20分许,马某在车间开完班会后打卡下班,之后下楼时摔伤发生事故。后马某申请工伤认定,溧阳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经行政复议,马某仍不服,诉至法院。
马某主张,其在车间完成第一次打卡后,前往单位大门进行第二次打卡的行为,属于完成单位考勤制度的必要步骤,符合“收尾型工作”的特性。楼梯作为公司经营场所的附属部分,是员工上下班的必经区域。

根据在案证据,马某系在完成下班打卡考勤后,在单位内踩空摔伤,其受伤与所从事的工作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且亦非开展收尾性、延续性工作,因此马某的受伤既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亦不符合从事收尾性工作受伤的情形。溧阳人社局对马某的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马某主张某公司门口设置了人脸识别系统,事发当日,其未出厂门,未完成刷脸考勤下班,未脱离厂区的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某公司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中的陈述,厂区门口的门禁识别系统只用于员工进出公司识别使用,不作为员工考勤的依据,员工的考勤以部门安装的打卡机器为准。据此,马某当日在所工作的部门已经完成下班考勤,马某系在下班后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4行终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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