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答复:参保人员去世后,个人账户余额会不会“充公”?

202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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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去世后,个人账户的余额会不会“充公”?

养老保险司: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死亡,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都可依法继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参考案例:

(2025)内05民终340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赵某某已去世,上诉人作为赵某某的近亲属,要求返还个人账户养老金等费用,有相应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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