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退休不满五年的员工,受法律特殊保护吗?

Feb 8, 2025

2025新年第一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明确了弹性退休的办理程序、基本养老金领取等内容。

对我们HR来说,影响可不小,有一系列实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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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距离退休不满五年的员工,受法律特殊保护吗?

这个问题牵涉到不少的点,我们一一进行拆解。

首先,有种说法是“距离退休不满五年,依法单位不能辞退”,真是这样吗?

有点过于绝对了。

法律并没有对“距离退休不满五年的员工”有任何特殊保护政策。要说比较接近且受法律特殊保护的,是”15+5“的情形,即: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离退休不满五年的员工,这类人确实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

但,这得注意两点:

1、仅仅是距离退休不满五年,不一定受到保护。因为,还有个前提条件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现在这位男性员工,虽然距离退休不满五年,但是2012年入职,至今连续工作并未满15年,所以并不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2、受法律特殊保护的人,只是不能被无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医疗期满、不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员),但还是可以因过错被解除的(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严重失职、违规兼职等等),因此,这里所谓的”15+5“的保护,只是法律限制了部分的解除理由,而非绝对禁止解除。所以,该员工的说法过于绝对了。

02 退休延迟了,现在员工还受15+5保护吗?

某公司HR咨询:

我们有一个女员工公司正在跟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照55岁退休她是符合15+5的条件的,但是如果按照延迟退休之后她的退休年龄,就不符合15+5了,那这个员工现在还受不受15+5的保护了呢‍?

首先,协商解除是不受特殊情形限制,即,通常我们说的15+5等受保护限制解除的情形,指的是因《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医疗期满、不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员等被解除的情形。而因过错被解除(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严重失职、违规兼职等等)以及协商解除,不在此列。

其次,特别要注意的是,国家延迟退休的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实施。所以在2025年之前,还是按照现行政策来确定是否满足15+5 。而在2025年1月1日之后,据规定,对于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员工,每4个月,退休年龄延长一个月。所以关于退休年龄的延长不是一下子延长的,而是渐进式延长的。我们也不能直接根据员工的年龄给员工加上个几年几个月(比如3年),而是要看一下员工在解除当下的连续工作年限和相应离退休的年龄,然后再判断本人是否符合“15+5”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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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员工合同期满,遇法定情形,单位到底需要做什么?

某公司HR咨询:

我公司有个女员工,第一次劳动合同即将于9月30日到期,本人当下处于哺乳期。HR按照公司流程给该员工发了《劳动合同延续通知》,员工收到后拒不签返回执,并反馈如下:依据法律规定“三期”会自动延续,签不签回执都是按照法律延续,公司只需要告知就行,合同期正常延续到哺乳期结束。这种情况我们接下来该怎么做呢?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简单回答就是:员工说的没错,公司接下来其实并不需要特意去做什么。

具体来讲,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出现法定情形时,劳动合同期限依法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

很多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单位需要通知员工,其合同期限需要依法延续。但是,实际上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过单位有这样的告知义务。因此,单位发这个通知,属于情理上的一种合理行为,但并非法律上的必需行为。

而且,实践中,某些企业HR发通知时不注意,反而容易在通知里留下对企业并不是很有利的表述。

例如,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通知:合同延续到“医疗期期满”。然后员工就回来上班了。依照企业的通知,突然发现员工的劳动合同貌似没法终止了,因为员工病好了,不休病假了,医疗期短时间满不了。

类似的情况,还有向怀孕且合同期满的女员工发通知,说合同期延续到“哺乳期满”。但万一女员工流产了,企业又发现,似乎合同短时间终止不了了,因为短时间该员工不会出现“哺乳期满”的情况。这些,都是企业在通知中的不当表述导致的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碰到问题中的情形,企业可以选择什么都不做,如果想要给员工发相关通知,可以直接套用《劳动合同法》的表述,依法“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如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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