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正式执行,医保个人账户使用限制放宽,扩大报销范围!

Nov 4, 2024

近两年来,为了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多地都在逐步出台一些医保利好政策。

本文为大家整理了一波“好消息”,和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赶紧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01 11月1日起扩大门诊保障范围

为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云南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互联网”医疗机构)就诊、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普通门诊保障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下同),参保人员每次普通门诊就诊结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下同)2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元。

■在职职工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

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10个百分点。

医保.jpg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全省统一为6000元。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保障,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计入标准为本人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实施改革当年本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具体划入额度为: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06元,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42元。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还可以用于支付:

(一)参保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链接:https://www.yn.gov.cn/zwgk/zcwj/yzbg/202409/t20240904_304260.html 

小编拓展:

11月1日正式执行,医保个人账户使用限制放宽,扩大报销范围!1.png

10月23日,云南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便民服务工作的通知》。

《通知》围绕扩大定点医药机构范围、方便就医购药、加强便民门诊服务等8个方面,提出22条具体措施。

◇扩大定点医药机构范围;

提升购药便利性;

加强便民门诊服务;

优化就医流程

......

政策原文链接:https://ylbz.yn.gov.cn/index.php?c=show&id=4797

02 医保个人账户使用限制放宽,10月10日正式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有关落地执行工作(试行)的通知:

一、扩大个人账户家庭共济适用对象范围

实行家庭共济的近亲属为浙江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适用对象为本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人(以下简称授权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完善个人账户资金家庭共济使用范围

授权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含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个人缴费,以及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

三、规范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授权方式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医保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多渠道,可承诺并授权一个或多个近亲属建立家庭共济绑定关系。

授权人及其近亲属因省内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等原因转移医保关系的,家庭共济绑定关系持续有效。

医保 (4).jpg

03 本月起,扩大医保报销范围

近期多个省市官方发出通知,优化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扩大医保报销范围。

一、四川:

11月1日起,13项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不设起付标准和乙类先行自付比例,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分别按70%和50%的比例直接结算,且每人终身限定支付2次。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二、湖南:

10月1日起,将“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统一纳入全省基金支付范围,其中“人工授精”和“取精术”2个项目按甲类管理,不设自付比例;其他6个项目按乙类管理,自付比例均设置为10%。

该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三、广东:

整合设立12项辅助生殖类项目,8个项目纳入医保,不孕不育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予以保障,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该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维码.jpg

关联文章